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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滥罚,也勿枉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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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3
第1版()
专栏:今日谈

勿滥罚,也勿枉纵
7月4日《今日谈》的一篇文章中提出防止滥罚款问题,这是对的。但是,文中所举例证不当,因而据此作出的某些论断和批评也就不正确了。文章说,湖南有家食品厂增建一个车间,审查蓝图时,未请卫生防疫站参加,于是防疫站就要罚款三千元。文章认为“罚款者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政策依据。”其实,《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违反本法情节较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其中第四款规定:“罚款二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所以《治治滥罚款》中说:“厂方一时疏忽,忘了邀请卫生防疫站”,“疏忽”是不对的,邀请是“必须”的。
执行法律,要宽严适当:该重的重,该轻的轻;罚要罚得有根有据,可罚可不罚的不一定都要罚。至于某些机关、个人,借“执法”以谋私,以为自己掌握某种权力,动不动就想敲竹杠、捞便宜,你有“孝敬”,该罚也不罚,你若“冒犯”,不该罚也罚,这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容许的。 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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