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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替“被告人”喊冤之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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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5
第4版()
专栏:案例分析

“被害人”替“被告人”喊冤之谜
本报记者 吴恒权
一个小伙子去年3月4日来到河北省平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我叫张有福,家住平山县西回舍公社西回舍大队。我前天威胁女青年张××……,犯了罪。”
几乎是同时,县公安局接到“被害”女青年张××一封控告信,说张有福3月2日晚八时许,将她威逼到村外强奸。
去年6月21日,平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有福强奸案。被告人交代了犯罪过程,陪审员读了证言、技术鉴定书和被害女青年控告信的有关内容。但出乎法庭意外的是,“被害人”出庭作证时,竟否定自己原来对张有福强奸的控告。这样,法庭接受律师建议休庭。再次开庭后,“被害”女青年向法庭递交一份书面发言,写道:“我要求政府将张有福无罪释放。”但没引起法庭的重视。一审法院判处张有福有期徒刑十五年。
张有福很快向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女青年也递交一份申诉书。二审法院又一次忽略了女青年的翻供证言,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为了替张有福申诉,女青年一次又一次地踏进法院和检察院的大门,强烈要求司法机关释放张有福。原来,这位女青年与张有福恋爱,遭到女青年母亲的干涉。女青年曾一度以到石家庄给人带孩子来拖延时间,期待母亲同意。
女青年从石家庄回家后,张有福找她谈心,她怕双方接触被母亲发现,数次避而不见。张有福不明原委,遂于3月2日晚将她逼往村外。两人经过五、六个小时的倾心交谈,双方说出了心里话,自愿发生了两性关系。
然而,张有福将女青年逼往村外后,乡亲们说什么的都有。女青年把他们恋爱过程和盘托出,她姐姐和嫂子说:“到这种地步,不如让他们结婚算了。”这话激怒了母亲。在母亲的威逼下,女青年才违心地告发了张有福。
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听了女青年的申诉后,深入调查,查明“被害人”与张有福确有恋爱关系。原判认定张有福犯强奸罪,二审维持原判,均属不当。今年5月7日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张有福无罪。一起错判的“强奸案”,终于被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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