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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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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6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今年十月一日施行。为了帮助大家学习、宣传这个基本法,本报从今天起陆续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这个讲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组供稿。 ——编者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除汉族外,还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我国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历代反动统治者的斗争中,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通过共同的革命斗争和长期的经济文化交流,各民族之间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但是,在历史上,由于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少数民族人民遭受的苦难更加深重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民族压迫时代转变为民族平等的新时代,各民族人民都成了国家的主人。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不仅使我国各少数民族享有参与管理整个国家事务的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在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民族区域自治就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后又庄严地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普遍实行,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自治区五个,自治州三十一个,自治县八十个。在这么多的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赋予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权,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钥匙。这一制度的实行,提高了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以来,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有了显著改善。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曾经遭受“左”的思想的干扰,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破坏,致使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团结和各项建设事业蒙受巨大的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克服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民族区域自治才重放异彩。在我们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的今天,国家正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在自治地方内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很不平衡的,加之解放前各少数民族人民深受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经济文化一般都不发达。要彻底改变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落后状况,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办到的,而且只靠少数民族人民自身的努力,也是难以尽早实现的。因此,必须有国家的特别关注和法律的保障,才能使少数民族尽快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从根本上说,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保障这一任务彻底实现的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领导和总的方针、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又照顾到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能够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发展各项建设事业。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许多规定,又特别注意了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内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这对调动各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民族团结,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是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法律,又是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繁荣的法律。它是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的具体化,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这个法律,是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准则;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据以维护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和领导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各项建设事业的指南;是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人民、国家机关、各政党的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驻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武装力量,都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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