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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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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7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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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任务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调整对象即主要任务是什么呢?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解决好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关系问题。对此自治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即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民族自治地方要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自治法在处理这个关系时,既保证了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实行,又充分照顾到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保障自治机关能够充分行使自治权,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尤其与汉族地区相比,差别更大,因而就有一个正确处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问题。自治法在处理这个关系时,充分注意到了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具体明确地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外,还行使大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同时也注意到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过程中,对一般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同样,如果不考虑到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差异,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也是行不通的。因此,自治法既考虑到了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非自治地方的共性,同时,为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又充分注意到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当地各项建设事业。
第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人口构成一般比较复杂,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还有其他民族,这里又有一个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的关系问题。宪法确认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自治法把这些原则加以具体化,并从各方面促进这些原则的实现。在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都是平等的一员,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保障本地区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彼此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各章都体现了加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精神。
自治法通过调整好以上三个方面的关系,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宪法关于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共同繁荣的政治基础,也是自治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自治法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序言,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同时,在各章里也都贯彻了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自治法遵循这条思想路线,总结了建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充分考虑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需要,将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自治地方的实际结合起来,作出了切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这是一部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比较完善的、深受各族人民衷心拥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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