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作出关于防尘防毒工作决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8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作出关于防尘防毒工作决定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国务院7月18日作出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为了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而特别拟定的。
这个决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鉴于当前尘毒危害严重,防护设施遗留问题较多,各级经委、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的防尘防毒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从各自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重点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尘毒危害问题,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在近期又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下决心关、停、并、转。
三、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
四、严禁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在没有防尘防毒设施的条件下,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外包、扩散给集体所有制或乡镇企业。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解决防治措施。今后凡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转嫁尘毒危害,未向承包单位说明危害情况的,应对发包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在没有防尘防毒措施的条件下,禁止从事有尘毒危害的作业。
五、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防毒技术装备,不准削减。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不准出厂。
六、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充实监察监督人员,配备检测手段,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对违反规定,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给以经济制裁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文明生产的一项基本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作为重要事情来抓。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