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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港船厂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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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7-29
第2版()
专栏:

天津新港船厂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天津新港船厂运用法律等手段改善了企业管理,使全厂的生产、生活、工作井然有序,被中国企业管理协会评为全国十个优秀管理企业之一。
1983年4月,新港船厂建立了法律顾问室,聘请了两名市法律顾问处的律师担任厂里的法律顾问,择优选拔一名助理工程师任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人员。一年来,法律顾问室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解决经济纠纷等方式,改善了企业的管理,维护了工厂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经济效益。例如,这个厂曾承修一艘远洋外轮,修复后,即向船方提出了应及时配换机件的建议,但船方未予置理,继续往返航行多次,结果发生了故障。出事后,船方向厂方提出索赔三千美元的要求。这个厂的法律顾问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证实厂方不该承担任何责任,遂代表厂方同船方谈判,船方只得放弃索取赔款的要求。又如,这个厂修船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打算直接与外商建立业务联系,但觉得没有把握,便向厂法律顾问室提出咨询。法律顾问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了明确答复,肯定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促使修船部下决心开展这项业务。结果,修船部承修一条船的收入比原来可增加40%。
1980年11月,新港船厂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调委会主任,并在全厂建立二十三个调解领导小组。几年来,由于调委会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纠纷方面,积极宣传法制,抓苗头,解疙瘩,使各类纠纷逐年下降。1983年发生纠纷的次数,比1982年下降52%,今年第一季度仅发生一起,调解成功率达92%。这样,不仅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而且使领导能集中精力搞好改革,指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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