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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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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03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已由政务院正式颁布,定于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个伟大收获,同时,也是当前中国工人运动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这一条例的实施,无疑地将进一步鼓舞并巩固正在全国工人中开展的抗美援朝爱国主义生产竞赛运动。各级工会组织,为了担负执行劳动保险事业的光荣任务,必须在四月二十日以前,负责做好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一)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市总工会,与各厂矿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应立即召集各种会议,如代表会,庆祝会,座谈会,讲演会等,在职工群众中作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说明实行劳动保险的意义及各项具体办法,并组织群众,分别讨论,一直贯彻到每个车间小组中去。在会议上可以组织职工特别是老工人,女工等回忆过去在反动统治下如何遭受压迫剥削及遇到生、老、病、死、伤、残事件时的各种惨痛情况。以这些具体事实,来教育广大工人群众,使他们体会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又是如何关心工人的生活,因而了解到只有拥护与巩固我们的党和人民政权,我们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才能逐渐改善,这样来提高工人群众的阶级觉悟,和爱国热情,进一步地展开抗美援朝运动,与劳动竞赛运动,同时要详细解释劳动保险条例的各种待遇办法,使广大工人、职员、群众,都能了解这个制度和自己的切身关系,因而都关心和参加这一条例的实施工作,这是保证劳动保险条例能正确执行和贯彻的最重要关键。
(二)申请领取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登记证与备案工作
(1)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项规定应实行劳动保险的各厂矿工会基层组织,须在三月十五日前与行政方面或资方在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劳资协商会上讨论决定后,联名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的登记并应立即用书面报告上级工会组织逐级转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备案(此项报告中应说明厂矿名称、地址、职工人数、本年一月份工资总额等项)。如因厂矿的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经工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同意暂缓实行者,或因原有劳动保险待遇总额超过本条例待遇总额因而双方同意维持原有待遇,不实行本条例者,应联名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备案,如双方协商对是否实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呈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处理。
(2)铁路、邮电、兵工的工会全国委员会应在三月十五日前各自会同行政方面联名向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的登记,登记后,应立即用书面报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备案,其所属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不再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登记。
(三)举办劳动保险训练班
(1)各省市工会组织应于三月底以前开办劳动保险训练班,受训学员必须包括根据条件实施劳动保险的厂、矿工会基层组织中负责劳动保险工作的干部。教材应以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保险委员会通则、卡片登记说明为主,教学方法须着重讲解、讨论并进行卡片登记等的实习工作。
(2)铁路、邮电、兵工、煤矿等四个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集中举办,或指示所属的地方组织举办劳动保险训练班,其他各产业工会所属工厂企业基层组织均应参加地方工会举办的劳动保险训练班。
(四)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劳动保险委员会
凡经登记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应于三月底以前根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并应立即将人选报告上级工会组织逐级转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备案。
(五)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经费审查委员会
凡经登记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应于三月底以前根据全国总工会去年八月四日公布试行的关于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织暂行条例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及由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向职工群众公布之。
(六)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登记工作
凡经登记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应于四月二十日前,根据劳动保险实施细则及卡片登记说明,实行对全体工人、职员的劳动保险登记。其办法是在各小组会议上采取本人自报,群众审查的方法登记之。在登记时应特别注意将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应加入工会,或不应享受劳动保险的分子,如逃亡地主、及做过反革命罪恶,尚未改悔的国民党军队、警察、宪兵中的军官、特务分子清查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行。各省、市工会组织及铁路、邮电、兵工、煤矿等四个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根据规定格式印制登记卡片于四月一日前发到实行劳动保险的工会基层组织,印刷费用得先行开支,报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核准报销。凡原已举行登记的旧卡片的项目与新卡片的项目不同时,均须于四月二十日前更改补充之。
(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与资方加强或建立医疗机构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厂、矿企业已设立医疗机构者,工会组织得根据具体情况及工人职员的实际需要督促并帮助行政方面或资方充实医疗设备,其未设立医疗机构者,应督促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者,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医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的一切费用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均由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各大行政区总工会或办事处,各直属省市工会组织及上海总工会须于四月底以前作一次关于实行劳动保险准备工作的专题报告。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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