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阅读
  • 0回复

广州大部公私营企业 未认真执行工会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05
第2版()
专栏:

  广州大部公私营企业
未认真执行工会法
广州市劳动局为贯彻执行工会法,保护工人阶级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合法权益,曾于上月进行了解工会法公布施行后、各公私营工厂企业的行政方面和资方及工会对工会法的学习与执行情况。据初步的不完全的了解,公营工厂企业的行政方面,一般是读过工会法,但未认真讨论研究,基层工会则一般学习得较好。私营工厂企业中的资方与基层工会对工会法的学习,亦是工会比资方好。产业工会干部已普遍进行学习,各主要行业及大工厂基层工会干部一般已进行学习,资方亦有学习,但不及工人积极。部分工会干部与资方仅看过一遍或听过一次报告,中小工厂有的还没有学习过,甚至也有不知工会法的。因此,不管是工会干部、行政干部或资方,除部分对工会法有较正确认识外,很多对其基本精神与具体内容及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都了解不够,照章办事的观点还未完全建立起来,部分资方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工会法是单纯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对工人有利,资方不利;或执行工会法时,认为除了缴交工会经费及供给工会必要设备、办公地方等外,其他问题与自己无关。某些工会干部则有认为工会法的执行,主要是靠政府,有事就要劳动局命令解决。公营工厂企业行政方面,一般是主动地和自觉地执行工会法不够。
事实说明,凡工会、行政、资方对工会法学习重视,对工会法有正确认识,职工群众掌握了工会法,工会法便执行得好,使公私和劳资关系正常,且有利于生产向前发展。如大光火柴盒技厂,工人百分之九十是文盲,基层工会干部将工会法逐条写在黑板上教育工人,资方也买了工会法回来学习。双方依法执行结果,生产增加(解放前平均每天产火柴盒二十三万至二十五万个,现约产三十万个,每天增产五万个以上),原料节省,直接增加了资方的收入。因此,该厂虽然职工仅六十九人,资方不但供给基层工会必需设备,且另建了一所新房子给工会办公,使工会工作能更好展开(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凡一百人以上工厂……行政或资方应免费供给工会基层委员会以必要的房屋及设备,作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办公处所……)。巧明火柴厂执行工会法后,同样也增加了生产量,节省了原料。解放前该厂每月产火柴三千余笠,现在生产四千笠以上,职工因紧急事情占用生产时间开会时,为了照顾生产,自动将下班时间延长作为弥补。执行得好的还有星光、华光等火柴厂。
染整业则执行得较差,如复兴厂资方不但对工会法的学习不重视和不执行工会法,而且意图破坏工会组织,分化职工间的团结。资方恐吓工人说:“你参加工会呀,国民党返来你就知道死”。参加工会组织及参加学习的工人及积极分子,开夜工时,不供给夜餐。该厂自去年十月十三日起,积欠工人工资,对未参加工会的工人清发工资或借薪,对参加工会的工人则故意欠薪不借或少借薪,用种种方法来打击积极工人,利诱落后工人,分化和破坏工会组织。
在公营工厂方面,黄埔造船厂行政方面说:上级没有规定工会经费可以报销,因而不肯缴交工会经费,经工会多次催缴,才借了八百万元。市卫生局所属清洁委员会行政方面不按工会法规定缴足工会经费(只给工资总额百分之一·五),认为该会经费少,又不是赚钱的企业,故其中的百分之○·五要待上级批准,拨来经费后才能按工会法规定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