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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银行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报告 把信用社办成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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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13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批转农业银行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报告
把信用社办成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
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本报讯 国务院8月6日发出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贯彻执行。
国务院的通知指出,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进行改革。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通知还说,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因此,信用社改革要十分谨慎,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和投资,以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的《报告》提出从以下六个方面改革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一、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信用社的领导干部,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机构体制、业务计划、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利率浮动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二、加强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信用社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三、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四、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五、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建立县联社后,各个基层社仍然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六、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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