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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早有明文规定 群众不必再生疑虑 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三十、五十年 有些地方可更长一些;承包权可继承和转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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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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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早有明文规定 群众不必再生疑虑
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三十、五十年
有些地方可更长一些;承包权可继承和转让
本报讯 林业部6月29日发出《关于重申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要长一些的通知》,希望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消除群众疑虑,把群众开发荒山、荒滩植树造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通知说,最近,有的地方反映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过短,在承包期内群众得不到收益,影响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这个问题值得重视。
通知指出,关于承包荒山、荒滩造林期限,中央已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中共中央(1984)3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规定: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可以三十年、五十年,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通知希望各地认真宣传、贯彻中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明确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可以三十年、五十年,有的地方还可以更长一些,把工作落到实处,消除群众的疑虑,把人民群众开发荒山、荒滩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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