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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关于组织推行“组织疗法”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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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06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关于组织推行“组织疗法”的指示
自一九三三年苏联医药科学院院士费拉托夫提倡临床应用“组织疗法”以来,经过研究改进已获得了显著的良好的医疗效果。苏联保健部曾号召全国采用。
我国自一九四八年起首先在东北中国医科大学试用;此后,哈尔滨、沈阳、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地前后相继研究应用,亦获得不少的效果与经验,证明“组织疗法”确是近代医学界中的一种伟大发明,适合于广大人民的需要,在我国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是可能推广的。因此,为了认真推行此一治疗方法,中央卫生部特发布以下的指示,希望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医疗机构,切实组织研究执行。
第一、全国各大、中城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召开关于“组织疗法”的座谈会,邀请对“组织疗法”有研究与有实际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进行报告及讨论推行办法。并要经常督促检查其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广为介绍,成绩优良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扬。
第二、中央卫生研究院,全国各医学院校,以及教学医院(或有条件的医院)应作为“组织疗法”的研究中心与推广中心,要负责在理论学习上,技术训练上,与组织材料的制造供应上,指导协助其他医院,广泛采用;在已具有相当的工作经验而条件可能时,应举办医师短期训练班以培养人才。中小医院门诊部、疗养院可先成立研究会或研究推广小组,逐步地实验应用;并与各研究中心取得联系。
第三、各级医务工作者协会、中华医学会、医药界联合会等医学团体应举办关于“组织疗法”的学术报告会,广泛宣传,可能时应组织专门委员会,负责推广督导。
第四、各种卫生医药杂志、刊物应有重点地刊载“组织疗法”的理论著作,临床报告,以及译述苏联关于“组织疗法”继续发表的新理论、新方法,同时各医院采用此一疗法应详确记录采用过程中实际操作方法、效果、经验、创造与新发现,及时总结统计,层报上级卫生机关,并在刊物上介绍。
认真组织与推行“组织疗法”应视为学习苏联医学的开端,也是卫生行政机关有组织地、有领导地改进医疗方法的开端,要注意克服某些医务人员思想上保守观点,奖励吸收新学术与发明创造。各大行政区卫生部、省市卫生机关,必须大力组织支持与推行这一工作,并将执行情况按季报部。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一九五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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