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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负责同志向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把荒山荒滩造林政策落到实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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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17
第2版()
专栏:

林业部负责同志向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把荒山荒滩造林政策落到实处
本报讯 随着林业政策进一步放宽,广大人民群众开发荒山、荒滩,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正在广泛地调动起来,各地大量涌现出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踊跃向荒山、荒滩投资、投劳,绿化祖国的群众运动方兴未艾,形势很好。
在新的形势下,最近各地也反映出一些新的情况,亟需引起注意,及时解决。林业部负责同志就这些问题向记者发表谈话,要求各地把荒山荒滩造林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问题。有的地方反映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过短,在承包期内群众得不到收益,影响群众造林的积极性。林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在短期内得不到收益,要求延长承包期是合理的。对于这一情况我们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这个问题中央〔1984〕3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中央的规定和群众的要求是一致的。我们一定要深入宣传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3号文件精神,把党的政策交给群众,使党关于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期要长一些的政策真正落实。究竟规定多长时间合适?主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承包营造的林种和培育的树种与材种,以及合同规定的其它生产项目来确定。比如营造用材林,承包期至少要有一个轮伐期,而轮伐期有的要三十年、五十年,有的还要更长一些。承包期限规定是否合理,主要看承包者在承包期内能否获得应有的收益。
二、关于承包面积问题。
由于山地多少有别和经营能力不同,必然出现承包面积不等的情况,这是正常的现象。一些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承包了较大面积,这对加速我们祖国的绿化有利,是件好事,应该允许,应该支持。一般来讲,敢于向荒山荒滩大量投资、投劳,是有胆有识,而又敢于承担风险的创业行动。他们是林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承包荒山、荒滩面积大的户,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他们所承包的荒山、荒滩,绝对不能因群众一时有意见而撕毁合同,重新平均分配。荒山、荒滩多的地方,要允许群众集资邀伙,大面积承包,只要确实具有经营能力,面积就可以不作限制。
三、关于荒山、荒滩造林承包权的继承和转让问题。
有的地方反映,群众得到了自留山,划定了责任山,但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收益慢,怕中间政策有变化。实际上,对于解决这个问题,中央也有明确规定,“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也就是说,允许承包者将其所创造的财富,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者获得的部分折价转让,或交由其他人继承经营。折价转让与继承,不是终止承包合同,而是承包人的更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由接受转让者和继承者继续履行。允许承包者在培育林木过程中,将其应得的财富,如已栽植成活的林木,或正在培育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折价转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只有这样,才真正地体现了群众是山林的主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林业商品化生产具有了新的意义。有了这种政策,承包者就可以提前受益,早得实惠,提前享受到自己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向荒山、荒滩投资、投劳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就会得到充分发挥,并持久地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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