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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的住房和财产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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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20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劳教人员的住房和财产受法律保护编辑同志:
1976年9月我因无照行医被公安局收容劳教,户口从北京市东城区地兴居二巷迁出。1981年解除劳教回来时,房屋被房管部门另行分配他人,财产已空空无踪。因我被教养就可以剥夺我的住房权吗?!为了能解决这个问题,我向有关部门跑了无数次,至今仍无着落。我的上述问题应怎样解决?金象城金象城同志:
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
公民在劳教期间,除节假日休息外,其他时间没有行动自由。但是,他们的其他一切法定权利,例如民事财产权益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你解除劳教回来后,发现原来租住的房屋被“房管部门另行分配他人,财产已空空无踪。”说明你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犯。按照法律规定,你原来租住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你被教养后,房屋暂时空闲了,房管部门按照租赁契约规定要收房,应该通知你并取得你的同意。如果你不同意,则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即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同意他们的请求后,他们才能收回,然后另租他人。否则,他们就侵犯了你的使用权。至于你的个人合法财产,当然更是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你找有关部门交涉是完全应该的。你跑了无数次问题得不到解决,说明这些单位有的同志法制观念不强,你应该继续依法力争,也可以越级申诉。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实事求是,妥善解决你的问题的。如果有人藐视法制、漠视群众疾苦,拒不解决你的问题,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者
最新情况:8月8日,本报将金象城来信送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市政府一位领导同志当天批示:“东城区房管局退人家房子没有?要限时解决。个别人连这种法制观念都没有,要批评;个别人再不落实,要调开。请速处。”东城区房管局表示在近日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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