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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并非“敲诈勒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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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23
第2版()
专栏:编读往来

  此事并非“敲诈勒索”编辑同志:
7月27日,人民日报第二版刊登江西省吉安地区工会办事处曾繁绵、张毛细等同志的来信,反映北京出租汽车“敲诈勒索”一事。见报后,有关单位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1、经查阅7月10日五辆车的行车记录单,都记的是三十五公里,我们先后两次分别按原行驶路线进行实际测定行车里程,从北京站到香山煤厂街29号全总招待所全程确实是三十五公里。自双榆树至招待所这一段路程为十七点二公里,按50%计收空驶费应为九公里,累计等候时间约为六十至七十分钟(每十分钟折合一公里),按六公里计收车费。上述收费标准和五辆汽车的租价完全符合北京市物价局有关通知的规定。
2、在香山全总招待所的具体地址不清的情况下,无法事先准确地确定实际里程;到北京站出租汽车站报号排队走车的车种、车型及车价都不一样。
3、司机坚持按规定收费是正确的,不能认为是服务态度不好。司机鲁勇同志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态度不够冷静,挥手推动电话机,碰倒墨水瓶是事实。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出租汽车实行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在解决国内外乘客乘车难的问题上迈出了一步,服务质量有了相应的提高。由于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缺点和不足,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司机的教育,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争把工作做好。但是,曾繁绵、张毛细等同志所反映的意见不够准确,对他们更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
北京市首都汽车公司 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汽车服务公司
在刊登曾繁绵、张毛细等人来信时,我们没有向上述单位核实情况,这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今后应引以为戒。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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