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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检讨护林工作,给破坏者应得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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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07
第6版()
专栏:

  认真检讨护林工作,给破坏者应得处分!
山西临汾专署检讨护林工作编辑同志:
读到了一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对我区入冬以来不断发生烧山事件的批评,我们即进行了检讨。我们认为:我区山林遭到严重破坏的主要原因,是领导方面的官僚主义和对保护山林政策认识不足所致。我区在保护山林的工作上缺少具体的措施和深入的检查,对已发生的破坏事件未能认真处理。如一部分地区因为林业干部对发动群众护林的意义认识不足,至今群众性的护林运动还没有开展起来。但有些地区烧山事件发生后,也曾立即追查处理。如蒲县五鹿山起火后,县府曾派建设科长与林业局干部亲往检查;临汾麻沟起火后,临洪赵林业办事处立即发动群众施救,结果只烧荒山二十余亩;乡宁县境先后发生烧山事件八起,经县府调查,共烧毁山林面积约一千八百亩,烧毁松树等约二千七百株;但起火原因,现仅查明一起。
根据以上情形看来,今后我区的护林工作,应该加强护林宣传;加强林业委员会及护林小组工作;林业人员则应深入林区,领导开展群众性的护林运动。
山西省临汾区行政专员公署
新乐县人民政府给破坏林木者以处分编辑同志:
读了一月二十九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发表的本县西五楼村地主马洛领偷砍林木问题,我们即责成建设科会同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现在将调查处理结果告诉你们。
本县西五楼村地主马洛领,旧富农马凤彩、马凤祥三家原来合有树林地三亩。土地改革时,这三亩树林地决定归入全村防风树林的一部分。去年十二月十一日,马洛领即带动马凤彩、马凤祥偷砍树木九十六棵(王坡同志的信中说是三百多棵应更正)。县人民法院认为马洛领等这种破坏林木的行为,是违法的,决定判处马洛领有期徒刑四年,马凤彩有期徒刑三年;判令退还已砍之木材,并在原地补栽新树苗。马凤祥因系十五岁孤儿,经教育后释放。
王坡同志的信中说:“东里村地主郑洛常也曾偷砍小树作柴烧”一节,我们尚未调查清楚。
河北新乐县人民政府
昌平县人民政府接受林辰同志的批评编辑同志:
二月十七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发表林辰同志对我县护山育林工作的批评与建议,我们认为是正确的,我们完全接受林辰同志的意见。我县虽然过去曾经张贴过护山育林的布告,并且在干部会议上传达了中央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保护山林的政策;由于我们对保护祖国山林的认识不足,因此对护林工作的检查是不够的。过去几次的烧山事件中,我们也追究了纵火的责任;但是我们总认为群众引火烧了山,这是一时不小心的原故,因此,就没有给予足够的教育和适当的处分。
经过林辰同志的批评,我们认为今后应深入地进行护山育林的宣传,并深入地发动山区群众共同保护山林。
河北昌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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