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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绥远米仓县委书记赵岐 违法重婚应受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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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08
第2版()
专栏:

  中共绥远米仓县委书记赵岐
违法重婚应受处分编辑同志:
我的爱人赵岐,原为中共河北省石家庄专区束鹿县委副书记。我和他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间结婚,当时我在该县七区妇女联合会工作。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底,赵岐被调到绥远省,任该省米仓县县委书记。当时我因怀孕,故未同行。一九五○年二月初,赵岐派交通员陈满仓从绥远来到我家(那时我尚未生育,在家休养)劝我不要到绥远去;并暗中把他的新爱人刘勉(当时在束鹿县妇女联合会工作)接到绥远去。刘勉去绥远后,就和赵岐结了婚。同年三月间,赵岐才来信向我提出离婚。他怕我去找他,还不把他的地址告诉我。我认为赵岐没有和我离婚就和旁人结婚,是违犯婚姻法的。
当我分娩后,回到原工作岗位时,即向县委组织部长李建修同志询问此事。李部长说:“我不瞒哄你,赵岐临调走时即与刘勉订了婚。”他并承认那时县委已知道此事。我认为李建修同志这种纵容同志犯错误的做法也是无原则的。
我为此事到石家庄地委会申诉。地委组织部在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通知我:已将此问题报告河北省委。省委同意给赵岐处分。并将材料寄给赵岐所属上级,请他们处理这一问题。但至今已经半年多,还没得到答复。因此,我特把此事告诉你们,希望你们帮助我解决这个问题。
河北省石家庄专区元氏县第五区妇女联合会 王凤委
编者按:绥远省米仓县县委书记赵岐未与其妻王凤委离婚,便与他人结婚,这是重婚行为。赵岐重婚的事实虽然发生在婚姻法公布以前,但历来各解放区所公布施行的婚姻条例都是禁止重婚的。赵岐是共产党员,且为县委机关的负责干部,这种行为不但违反政府的法令,也为党纪所不容许,应该受到党的处分和国家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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