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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利用职权包庇“三种人” 南阳地委、濮阳市委对邵振业、吴兆明等人分别作出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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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26
第4版()
专栏:

绝不允许利用职权包庇“三种人”
南阳地委、濮阳市委对邵振业、吴兆明等人分别作出处理
本报讯 记者朱习华报道:中共河南省南阳地委和濮阳市委,对包庇重用“三种人”的南阳市酒精厂原党委书记邵振业、内黄县外贸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吴兆明等人,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南阳市酒精厂原党委书记邵振业等人包庇重用打砸抢分子梁明武。梁明武原在民航总局政治部工作。“文革”期间,他曾亲手毒打干部群众十三人,造成五人伤残。梁复员到南阳市酒精厂当工人后,民航总局将他在“文革”中犯有错误的结论材料派人送交酒精厂。身为厂党委书记的邵振业听取汇报后,并未重视。政治处主任黄学德将梁的材料压下,搞揭批查时,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王强,明知梁有严重问题,仍让他搞揭批查工作。1978年12月,邵振业以梁明武到厂后“表现较好”为由,未向党委介绍梁的严重问题,即经厂党委研究将他提拔为动力车间党支部副书记。后来又将他调到厂保卫科任副科长。1981年7月,南阳市纪委筹备组将民航总局再次送来的关于梁所犯错误的揭发证明材料转到厂里,要求认真查处。邵振业看过材料,仍不查处。以后梁明武又由保卫科副科长提升为科长。
最近,中共南阳地委决定:给予邵振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党委副书记高应德、王强和原政治处主任黄学德党内警告处分。梁明武被定为打砸抢分子,决定开除其党籍。
内黄县外贸局党组成员王党振“文革”中带人抓捕另一派群众组织头头袁万森,对袁捆绑吊打,残酷迫害致死。他还多次参与揪斗、迫害该公社一些干部和群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他在县外贸局仍参与帮派活动。1983年,该县进行整党试点时,根据王党振所犯错误的事实,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其劝退出党。面对这情况,吴兆明不顾党的原则,多次亲自出面找县委有关领导为王说情,要求从轻处理,迟迟不向县委报送王的错误事实材料。中共中央整党决定公布后,吴兆明又违背组织原则,两次召开已解散的整党试点临时党支部委员会,强行将他提出的“让王再写个检查,由劝退出党改为撤销党组成员、留党察看一年”的处理意见,将之报到县委组织部。同年12月6日,县委决定将王党振劝退出党并发出通知。吴兆明又以“王党振没有在家”为借口,继续拖延不执行,并再次找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王说情。在县委三次催促下,吴兆明直到当月最后一天才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协同内黄县委查实吴的问题后,决定给予吴兆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王党振被定为打砸抢分子,由劝退出党改为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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