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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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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26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综述
由中国农经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中央党校政治经济学教研室联合发起的全国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于1984年7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现将讨论会上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联产承包制与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多数同志认为:联产承包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联产承包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村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的具体形态,通过这种分离,商品生产者实现了经营自主权,物质利益原则得到了保证,各种经济要素的流动和多样性的组合获得了现实可能性;联产承包制使合作经济形式与农民家庭经营联系起来,丰富了合作经济的内涵,是合作经济的一代“新产品”。
还有一些同志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经济理论,其研究对象和历史条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巨大差别,因此,不应当用他们的具体的结论来剪裁联产承包制。农村目前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差别,要允许它们有一个发展过程,不要急于作性质的规定。
有的同志还就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区别发表了意见。他们认为,合作经济可以包括所有制上的多样性,允许非按劳分配因素的存在,各个组成成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和经营上的较大自主权,在这些方面,都与集体经济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同志认为,实行联产承包制,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集体在实行统一经营、协调分配和执行国家计划等方面仍然起作用,联产承包制主要是对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改革。
多数同志认为,联产承包制发展到普遍实行家庭承包制之后,超过了在集体经济内部实行责任制的范围,是农村领域组织生产和经营的方式的深刻变革。
对于联产承包制下的农民家庭经营,多数同志认为它是新型合作经济“双层经营”中的一个层次。也有同志认为,实行家庭经营,农户直接占有的生产资料必将逐步增加,农户的承包经济与自营经济已难以区别。在大多数地区,自营经济部分增长速度很快,并大量出现了不依赖土地,完全使用自有生产资料的自营经济实体。因此,对家庭经营要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定性。
三、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商品生产。多数同志认为:联产承包制确立了农村商品生产者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对产品的支配权)和物质利益原则,肯定了资金、技术、人才、信息、资源等经济要素的流动和组合方式的多样性,有利于扩大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要前提。而没有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
部分同志在讨论中指出,当前存在着一个基本的理论和政策的矛盾,就是一方面强调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另一方面贬低、忽视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这反映出我们一些同志不怕平均主义,不怕“大锅饭”,不怕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不怕穷,而害怕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这个问题不从理论和实际上解决,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就必然受到影响。事实上,否定了价值规律,就否定了商品生产条件下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一般依据。
一些同志还指出,不能认为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是计划经济的基本和主要形式。随着条件的变化,统购统销的方式如不改革,就会限制城乡商品交换的发展,不利于农村经济从自给、半自给向高度发达的商品生产转化。
四、农村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前景。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我国农村对经济体制的初步改革大体完成,现在开始转入第二步,主要是解决农村大规模商品生产发展问题。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必然引起农村经济的深刻变化。农村经济结构合理化、农村劳动力转移、流通体制改革与城乡经济关系调整是三个主要的趋势。
围绕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趋势,大家还讨论了家庭承包基础上的专业与兼业的关系,以及农业机械化等问题。多数同志认为,专业化是总的趋势,但从我国具体情况看,专业户的兼业形态将会较长期地保留,不要人为地用行政手段去“拔高”专业户的专业化水平;联产承包制和家庭经营对农业机械化总的来说是起了促进作用,并使农业机械化在我国实现的方式和途径更为现实,当前应充分重视农业机械的联户经营,使农机的使用转变为经营服务型。
有的同志还指出,要抓住目前农村出现的包括粮食在内的若干主要农副产品的“低水平相对过剩”(针对有效需求而言)的机会,利用它来促进有利于商品生产发展的新的农村经济结构的生长和形成。
参加会议的同志普遍认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许多问题,目前只能作趋势性的判断,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孙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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