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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负债的公告(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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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28
第2版()
专栏:

  关于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负债的公告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审理侨资、外资银行(包括原在华已依法停业、清理的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各项外币负债事宜。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在华侨资、外资银行解放前或解放初期自营业务的各项外币负债的清偿事宜,一律按照国务院1982年12月《关于责成中国银行清偿收回的美国解冻的美元资产》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在华侨资、外资银行的未了外币负债,一律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代理对客户审核和清偿。
三、凡债权人应持有关债权凭证,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登记。登记清偿期自1984年9月1日起至1985年8月31日止。逾期未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有关债权凭证办妥登记手续或领取款项的,一律不再予以清偿,未清偿的债款统一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缴中央金库。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述的外币负债,如有关银行尚未将应偿付的债款拨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待该分行收妥后,再通知办妥登记手续的客户领取,自通知日起算逾期六个月未办理领取款项的,其款项统一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缴中央金库。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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