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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负债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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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28
第2版()
专栏:

  就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负债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电 新华社记者今天就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负债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下面是这位负责人对记者提出问题的回答。
问:这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公布的《关于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负债的公告》(简称“公告”)对侨资、外资银行清偿在华未了负债的范围、内容、对象是哪些?
答:这次应清偿负债的银行是指在华的各侨资、外资银行以及原在华已依法停业、清理结束和虽已依法停业但未清理完毕的侨资、外资银行。应清偿负债的范围和内容是指上述银行在解放前或解放初期自营业务的各种外币负债,例如各种外币存款(定期、活期储蓄)、汇款(电汇、信汇、票汇)、代收款、代保管款、进口信用征项下的未用保证金以及其他对客户的各种外币负债。凡过去或现在居住在中国境内、外的原债权人(包括工商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或者他们的合法继承者均可凭有效债权凭证办理登记。
问:这次“公告”中,各行应清偿的外币负债与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发布的《责成中国银行清偿收回的美国解冻的美元资产公告》(简称“国务院公告”)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国务院公告”责成中国银行负责清偿的外汇资产,仅限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由中国银行收回的解冻美元资产。这项清偿工作已按“国务院公告”规定的限期(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办理完毕。逾期没有提出申请的,统一由中国银行就地上交中央金库。这次“公告”清偿的范围是指侨资、外资银行自营业务未了的各种外币负债,“公告”指定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代理对客户审核和清偿。
问:债权人怎样办理登记?
答:凡债权人在限期内可持有效的债权凭证,亲自或以函件方式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登记。
问:如果债权凭证遗失了,是否可以申请登记?
答:债权凭证是银行接受登记、审核付款的主要依据,没有凭证,银行一般是不予受理的。但考虑到这些外币债务发生年代久远的实际情况,如债权人能提供详细情况(如银行名称、户名、帐号、外币金额等)或其它证据,在办妥公证或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经中国银行审核属实后,亦可通融受理。
问:什么时候可以领款?
答:对在规定的登记清偿期内(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已办妥登记手续者,如债务银行已将清偿款项拨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即可付款。如债务银行尚未将应清偿款项拨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待收妥后再通知已办妥登记手续的债权人领款。对在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虽已办理登记手续,但自通知日起算,逾期六个月未办理领款的,银行不再受理,其款项统一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缴中央金库。
问:有些人提出,他们持有上述侨资、外资银行的本币债权凭证,是否可以申请登记索偿?
答:所谓本币债权凭证是指上述侨资、外资银行在解放前出具的以旧法币记值的存、汇款或其它凭证。对这类问题,应按一九五三年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的规定办理,如当时未办理登记的,或虽办妥登记手续由于本身原因未如期领款的,一律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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