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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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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0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83)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从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妨害公务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说不是任何时候侵害国家工作人员都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才构成本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强调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依法”。所谓“依法”,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如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税收干部依法征税。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搞违法犯罪活动,公民进行抵制的,不能和妨害公务罪混为一谈。
二、妨害公务罪采取的手段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里所说的暴力主要是指殴打、围攻、捆绑、禁闭等强力行为,不包括重伤和杀害。如果把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殴成重伤、甚至当场打死,就超出了妨害公务罪的范围,应当以故意重伤或故意杀人罪从重论处。
有时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采取了威胁的方法,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威胁不限于扬言要使用杀害、伤害等暴力手段,也包括以损害名誉、毁灭财物相威胁。威胁的对象不限于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他们的家属、子女。
暴力或威胁方法,只要是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并且足以阻碍他进行正常的职务活动,就可作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一个条件。所谓阻碍,是指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放弃职责,甚至进行不应进行的活动。但妨害公务的行为,并不一定能使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实上停止或放弃执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人的目的虽未得逞,但不能因此认为行为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妨害公务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对他实施暴力或威胁,以阻碍他进行正常的职务活动。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客观上妨害了他正常的职务活动,就不能认为是妨害公务罪。
以上三个条件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的,也要按妨害公务罪惩处。这是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重要补充。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虽然不是上述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们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也赋予他们这样的职责。为了加强同经济领域的犯罪的斗争,从法律上保证揭发检举作证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作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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