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阅读
  • 0回复

裴天云有罪还是有功?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08
第4版()
专栏:

裴天云有罪还是有功?
《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学民
编者按:一个为企业做出贡献的人,居然成了阶下囚。这无疑是一起错案。错的原因,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而是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反映了有的政法工作者在思想认识、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方面,与新的形势还很不适应。
当前,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改革。运用法律手段支持、促进改革,保护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是政法工作者的光荣职责。这就要求政法战线的同志继续解放思想,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克服“左”的思想和“老框框”的束缚,开创政法工作的新局面。
裴天云一案,具有典型性,相信当地审判机关一定会正确依法处理。
乌鲁木齐市天山染织厂助理工程师裴天云,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了解情况的人认为,不仅不该判刑,而且应该表扬……
到底该不该给裴天云定罪呢?
天山染织厂近七千平方米的主厂房,1965年地震后出现裂缝,经有关部门鉴定,必须停工大修。估算的结果,光基建费就得一百多万元。1979年,自治区抗震办公室决定采取加固措施,但设计单位不愿意接受,怕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上安排天山染织厂负责土建的助理工程师裴天云负责这项设计任务。他在区、市抗震部门的帮助下,终于设计出了图纸,但全民建筑单位谁也不愿承担这项工程。1980年5月,市建委所属部门决定由伊宁市东风公社工程队包工。工程队长感到本队的技术力量不够,表示如没有技术指导,不敢接工程。在染织厂领导的动员下,裴天云同意担任该队技术指导。
对裴天云来说,担子不轻。因为是包工,工程队每天要干十四个小时的活。裴天云是早饭前在工地,下班后一直忙到深夜,星期天也不休息。在做屋面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工程队竟从拱顶的一个侧面施工,他果断地指挥工人改从拱顶的两个侧面同时施工,避免了一场严重事故。他还进行技术革新,仅用铁三角架代替木料支柱一项就为工程队节约一万多元。工程原定八个月,只用六个月就完成了,经验收,发给了合格证书。全部工程只用了十多万元。工程队认为,裴天云为工程队出了大力,决定给他劳动报酬一千五百元。为此,工程队队长专门请示了当时的厂长。厂长说:“你们是社队企业,有权根据政策安排。给多少钱,我没意见。”以后,工程队在分配奖金时,又决定给裴天云五百元奖金,并通过厂基建科给了裴天云。
就上述两笔钱,天山区法院于去年8月以受贿罪判处裴天云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赃款”上缴国库。裴天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天山区检察院却认为量刑轻而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以贪污罪终审判处裴天云拘役六个月,赃款上缴国库。依据是:
(一)裴天云身为负责基建的助理工程师,对该厂工程的检查监督是本职工作。
(二)裴天云参加抗震加固的补助费应由单位作出计划,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付给,而不能由施工单位付。
(三)裴天云收钱没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很多同志认为,这笔钱是裴天云劳动所得,不应视为受贿或贪污。理由是:
(一)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和接受贿赂的行为。而裴天云所得的两千元钱,是他为承包工程付出劳动、做出贡献,工程队为了酬谢他而给的报酬。
(二)厂方对施工队的监督,主要是对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和催促。裴天云担任施工技术指导和施工员工作是分外之事,是经领导动员后参加的。在此期间,他也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当年被评为厂先进工作者。
(三)自治区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对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抗震加固的职工补助,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指动用国家抗震加固经费而言。而裴所得的钱是工程队给的劳动报酬和奖金,和文件规定不是一回事。
(四)工程队给裴天云一千五百元报酬,是经染织厂厂长王劲芳同意的。后来的五百元奖金是通过厂基建科转给裴天云的。
对于这样一位有贡献的人不仅不给予表扬和奖励,反而惩处,实为不公。
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正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裴天云一案重新进行审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