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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福贵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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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08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车福贵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编辑同志:
我原是辽宁营口市经委干部、中共党员。去年8月17日晚,我的邻居李成仁夫妇请求我为其被捕的儿子请律师。第二天,我陪他们到市法律顾问处,由我将一份材料交给律师。当律师答应出庭辩护后,李成仁夫妇用另一份材料让我换回已交给律师的材料。在回来的路上,李成仁夫妇告诉我,“后一份材料内装有一百元钱”。我即回去对律师说:“你再好好看看材料,好好给辩护辩护,家属有什么心思,你不要有什么想法。”我上班后感到此事欠妥,便立即采取了一些挽回措施。但9月22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市经委也开除了我的党籍和公职。请问:我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行贿罪?
车福贵
车福贵同志:
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理应积极同歪风邪气作斗争。但你在知道了李成仁夫妇送钱给律师的情况后,不仅没有立即批评、制止,反而暗示律师“不要有什么想法”。这是缺乏党性的表现,在客观上助长了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是十分错误的。你应当进行深刻检讨,坚决改正错误。
行贿罪是指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使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某种利益的目的;二是必须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同时,还应看行贿财物数额的多少、行贿手段是否恶劣、受贿人的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行贿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你的来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看,我们认为你的行为虽有错误,但构不成行贿罪,当地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是不妥当的。理由是:你本身没有行贿的动机和目的,因你事前不知道信封内装有钱,不能认为你有行贿行为;李成仁行贿的数额不大,手段一般,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对你的错误行为,市经委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完全应该,但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显然过重。
编者
最新情况:营口市站前区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车福贵案进行再审,8月28日重新做出判决:原审判决使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宣告车福贵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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