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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投机倒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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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08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并非“投机倒把”
四川万源县城建局汽车司机张国俊和县锅罐厂工人黄景绪,为了联营搞运输,去年2月以五千元价格从一家工厂购进准备报废的黄河牌汽车两辆。其中一辆经维修后即可运输,另一辆需要大修。
去年8月,联营结算,盈利四百五十元,各方按协议分了红。同年11月,万源县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分别判处张国俊有期徒刑七年、黄景绪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张国俊不服,提出上诉。
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黄购买汽车联营搞运输,是当前国家政策允许的。黄景绪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张国俊也无违法活动。因此,原审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对张、黄二人判处刑罚不当。二审法院改判为:撤销原判,对张国俊、黄景绪无罪释放,退还所没收的黄河牌汽车一辆、现金三千二百多元及部分汽车零件。这样处理合理合法,受到群众称赞。
(罗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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