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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农村新形势 自觉改进检察工作 湖南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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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0
第2版()
专栏:

适应农村新形势 自觉改进检察工作
湖南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
本报讯 通讯员王名湖报道:湖南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今年一号文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积极为农村经济改革作贡献。
今年年初,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全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认清我国农村的大好形势,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使检察工作自觉地服务于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为此,他们专门印发了调查研究提纲。三月以后,各级检察机关领导深入农村,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并写出二十多份调查材料。通过学习和调查,广大干部加深了对农村政策的理解,认识到改革的伟大意义,进一步端正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方向。在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严重破坏农村商品生产的犯罪分子,以实际行动扫除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障碍,保证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顺利贯彻。对直接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破坏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犯罪分子,他们及时批捕,及时起诉,不扯皮推诿。今年上半年,仅常德、邵阳两地区检察机关,就查处了这类犯罪分子二百多名。邵阳地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普遍实行“三优先”的原则,即:在案件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办理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力量不足的条件下,优先保证查办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案件的力量;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时,优先讨论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
面对农村经济的新形势,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不断提高政策、法律水平,自觉运用党的经济政策指导办案,严格区分合法的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保护专业户的合法经营,支持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他们注意“四个区别”:一、把在经济活动中取得合理报酬与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区别开;二、把正当的贩运与投机倒把区别开;三、把扩大经营范围与打着合法招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区别开;四、把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行为区别开。这样做既保护了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又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种破坏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澧县检察院还组织专人,对过去办理的经济案件进行复查,对违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处理不当的,实事求是地进行纠正。
湖南省各级检察机关还结合典型案件,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争取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安乡县安全乡马家渡村陈元金,承包了五十多亩水面,养鱼六万尾。本村农民孙某、阳某非常眼红,先偷鱼后下毒,使陈元金受到重大损失。安乡县检察院及时审理此案,又主动与法院配合,在当地组织了有一千多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并特别邀请了五十多位专业户代表参加,大长了带头勤劳致富的专业户的志气,打击了侵害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歪风。宣判后,专业户代表纷纷激动地说:“党中央支持我们勤劳致富,法律保护我们勤劳致富,我们要打消顾虑,带头发展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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