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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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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0
第5版()
专栏:

论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
许毅
利改税较之其他办法有更多优越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作了种种试验。以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经济利益为核心,采取了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办法,给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对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有一定效果,但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不少缺陷,出现了一些矛盾:一、先进企业原来实现利润水平较高,确定的留利率低,而后进企业由于原来利润水平低,确定的留利率往往偏高,因之企业在同样增产增收的条件下,后进企业的留利所得,往往比先进企业多,起不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二、同等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因价格价值偏离和资源、交通等客观条件不同而出现利润高低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利润分成办法对此不能进行合理调节;三、利润留成或包干制度,实际上是包盈不包亏,当企业利润减少或亏损时,就要求调减包干基数,仍然是变相吃“大锅饭”;四、企业的技术措施贷款,统统在上交利润中归还,同企业责任脱钩,助长了重复生产,盲目建设,等等。
为了探索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健全企业经济责任制的路子,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留利作了适当调节,国家与企业在利润分配关系上,用税收形式作了一些固定,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1983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二万八千一百个,占盈利工业企业数的88.6%,完成产值比上年增长9%,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10.9%。在企业1983年比1982年新增加的四十二点二亿元利润中,交纳所得税和上交税后利润占61.8%,企业留利占38.2%;在企业留利中,企业所得占24.9%,职工个人所得占13.3%,做到了在新增长收入分配上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企业,1983年的留利显著增加,共留用七十八点七三亿元,比1982年增长25.8%。这表明利改税较之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等其他办法,有更多的优越性。
但是,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只能是一种过渡性办法,不可避免地有许多不足,必须继续前进,适时地进行利改税第二步的改革。
实质是运用税收杠杆,理顺经济关系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杠杆,世界各国都收税,又都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因而人们往往把它视为仅仅是国家的强制聚财手段。在我国,国家对国营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完全可以凭借所有权直接进行分配。为什么又要凭借政治权力来收税,实行利改税第二步的改革呢?它的客观依据究竟在哪里?有些同志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理由;有些同志则认为要保证国家收入,采用利润分成或利润包干的形式,也同样可以达到目的,不必进行利改税改革。应当指出,只从财政收入方面来判断利改税有无必要是很不够的,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的现实经济情况,从运用经济杠杆,驾驭客观经济规律的需要来进行分析。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人们无法驾驭客观经济规律,而只能在规律的自发作用下活动。社会主义制度为自觉运用经济规律提供了可能性,各种经济杠杆是人们自觉运用和驾驭经济规律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经济规律是一同起作用的,它们之间互为条件,互相制约,构成一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总的都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
现在人们常常强调按经济规律办事,但是却忽视了对经济杠杆的运用。这样所谓按经济规律办事,实际上是让经济规律自发地发生作用。现在人们常常强调要按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但却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经济的职能,在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杠杆的运用上往往不能配套。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首先体现在建立规则、秩序。这就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各项政策法令。经济体制是体现全民所有制内部权责关系和分配关系的规范以及权责的量限。但是,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仅从权责上规定了量限,还不能调节各方面的矛盾。因之必须通过各种经济杠杆互相配合,建立一套调节体系,才能进行有计划的调节,把经济关系理顺,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税收杠杆正是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十分重要的手段,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要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真正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成为调节经济、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实行计划管理的重要经济杠杆,就必须在国家与国营企业的收入分配中进行利改税的改革,用税收形式把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必须适应我国国情,建立一个多税种、多环节调节的税收体系,以代替过去那种过于简化的税制,从多方面进行收入调节,以指导和制约企业的生产经营,在保障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起企业财务自理并承担一定风险的盈亏责任制。国务院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就是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的内在制约力,根据经济生活中的不同矛盾,采用不同的税种,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与其他分配杠杆相互配合,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节体系,从而理顺经济关系,使国家、企业、职工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并用法令固定下来,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保障企业、职工的正当利益,把企业盈亏责任制推向完善化。
增置税种调整税率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税收是一个大概念,税种是个小概念。某一个税种只能解决某一方面的矛盾,调节某一方面的利益关系。要正确运用税收杠杆,完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就得根据经济生活中的不同矛盾,对不同的征税对象,确定税种,区别情况制订税率。经过几年试点,总结改革中的经验,根据当前需要,利改税第二步的改革,设置了十一个税种。其中将在1984年10月征收的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等七种;因条件尚不具备,保留税种、暂缓开征的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另外还有其他几种税要按规定征收。设置的税种大部分是原有税种的恢复和改进,也新增了几个税种。
(一)产品税。这是五十年代曾实行的一个老税种,现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价高利大的产品企业乐意干,价低利微的产品企业就没有积极性。弥补这个缺陷,要靠产品税的杠杆来调节。对价格高、利润大的产品多征税,对价格低、利润小的产品少征税,对微利和政策亏损的还可以减免税,使企业生产各类产品,都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盈利水平。
(二)增值税。因社会分工的要求,有一部分产品,从原材料、零部件到整机组装,中间要经过较多的生产环节,无论是按中间产品或最后产品征收产品税,在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之间,都会发生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我们企业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倾向,同中间产品价格以及税收上的某些不合理有一定的关系。为了有利于平衡税收负担,促进专业化协作,限制“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从工商税中分解出增值税这个新税种。
(三)盐税。这是产品税的一种。因为这种产品的资源条件和盈利水平在地区和不同品种间差别很大,有特定的征税对象和计征方法,所以单独设置一个税种。
(四)营业税。这是就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设置营业税是为了搞活流通,实现多渠道、少环节,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
(五)资源税。企业与企业之间——主要是采掘企业,天赋资源的丰瘠不同,因而产生了盈利水平的高低悬殊,这同企业的经营管理等主观努力是无关的。为了调节由于资源条件的丰瘠所产生的盈利水平高低悬殊状况,并促进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开设了这个新税种。
(六)所得税和调节税。对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除少数利润较多的要收取承包费外,就全部留给企业,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稳定下来,切实推行盈亏责任制,让企业在增产增收中获得更多的好处,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认真改善经营管理。对大中型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后,由于剩余利润还多,仍要征收调节税。以1983年作为基期年,对增长利润实行减税办法,改环比为定比,一定七年不变,使企业、职工在改善经营管理、增产增收和节约耗费中得到较多利益。
上面说的几项主要税种,对经济关系的调节虽有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一种经济杠杆只能调节一个方面的矛盾,必须配起套来,才能形成合力。同样,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对理顺经济关系,完善经济管理体制,虽有重要作用,但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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