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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1
第1版()
专栏:今日谈

提出一个问题
平反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时,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一般不追究经办者的个人责任,这是对的。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已过去六年,十二大召开也有两年了,“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已经纠正,国家法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日臻完善,过去制造冤假错案的客观条件已不复存在。在今天,再有人制造冤假错案就不能不追究。
有极少数同志,在办理各类案件、处理各种是非问题时,不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法令,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能实事求是判断问题,在他的手上造成了不应出现的新冤假错案,给当事者造成痛苦和损失,给党和政府带来不好的影响,在事后仍不负一点责任,善后工作都由组织去处理,经办人就象没有那回事一样,这样做行吗?
我认为,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对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起码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有区别的不同处理。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的,应该追究其政纪、法纪责任,而且不能只以党纪处分代替。
段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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