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张友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森林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2
第2版()
专栏:

张友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森林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向委员们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今年八、九月先后召开四次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森林法(修改草案)。会议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在谈到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问题时,张友渔说,草案规定,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主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组织协商的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争议双方必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农牧渔业部提出,按照草案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有的不能向法院起诉,不够恰当。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张友渔说,关于占用国有林地的审批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国有林地时,由林业部门批准。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提出,这个规定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在实际上也难于执行。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一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森林采伐管理问题,张友渔说,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木材生产计划。禁止计划外采伐。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等部门提出,用于地方基建项目、农村盖房、群众烧柴等方面的木材,多数都未纳入国家计划。如果这样规定,就会把多数人置于违法地位,实际上行不通。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张友渔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些地方提出,农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限制太死,不利于调动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张友渔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些地方提出,现在不少地方重采伐、轻造林,采伐迹地得不到更新,林子越来越少。应当特别重视造林,实行采育结合。为了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重采伐、轻造林的倾向,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建议在森林采伐一章中增加如下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更新造林,并不得少于采伐的棵数。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造林任务为止。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和有些地方提出,森林法应明确规定,允许集体和个人承包造林。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写一款:全民所有的林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由个人承包造林。
在谈到关于对盗伐滥伐案件的处罚问题时,张友渔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目前有些地方对盗伐滥伐案件的处罚偏轻,主要是由于不少案件没有认真按照《刑法》关于盗伐滥伐罪的规定处罚;同时也确有少数盗伐他人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案件,按照盗伐滥伐罪处以三年以下徒刑偏轻。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研究,认为盗伐他人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可以按《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处罚。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以下规定:盗伐他人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