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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鸿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作关于药政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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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3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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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鸿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作关于药政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鸿昨天下午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沈鸿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8月6日、8日和9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药政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他说,据卫生部和一些省、市反映,当前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买卖中药材和中西成药的都有,有些地方卖假药、劣药的情况相当严重。考虑到既要对集市贸易市场药品经营从严管理,又要使中药材的流通渠道通畅,建议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除外。
在谈到药政法中关于假药、劣药的含义时,沈鸿说,根据一些同志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中关于假药的条文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3)变质不能药用的。(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同时,建议将草案关于劣药的条文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关于药品注册商标问题,沈鸿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一些省、市提出,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写一条,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
沈鸿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中药是我国的宝贵遗产,中药和西药各有特点,药政管理应有区别,但是在药政法草案中反映得不够,建议对中药单写一章或补充规定一些有关中药的条款。考虑到单写一章可能与有关条款重复,因此建议补充规定以下条款: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在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工人的规定之后,增写: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为保护地道药材,在草案中增加一款: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为满足国内防病治病的需要,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中药材、中成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沈鸿还就关于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处以停产、停业整顿七天以上或者吊销《制药许可证》、《经营药品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问题,关于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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