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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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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4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84)

扰乱社会秩序罪
安定的社会秩序是人们进行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起码的社会公德的要求。但有少数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的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煽动群众,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直接危害四化建设。这种行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对这种肆意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必须给以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凡是利用各种手段,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就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扰乱社会秩序罪是针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的一种扰乱活动。这种扰乱活动往往是在少数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进行的。滋扰的方式很多:如捏造事实、危言耸听,煽动不明真象的群众冲击机关、单位;在机关、单位的门前、院内无理哄闹,封锁出入通道;强占办公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场所;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机关、单位的领导人员或工作人员等等。由于这些滋扰活动,使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
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都是怀有某种个人目的,企图通过各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无理要求或发泄其不满情绪的。
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一般都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或指挥下纠集多人进行扰乱活动,但二者是不同的两种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主要是发生在公园、剧场、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和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以及交通要道等人数众多、车辆集中的地方。因此,它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是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的正常活动。
在处理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时,要注意把情节严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和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对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要惩办的只是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对跟着起哄、捣乱的一般参加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犯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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