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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其琛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 关于建议我国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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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6
第4版()
专栏:

钱其琛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
关于建议我国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说明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受国务院委托,今天下午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建议我国加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问题,作了说明。
他说,禁止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问题在联合国大会进行了多次讨论,成了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十二国向二十六届联大联合提出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同时开放供各国签署。有一百一十一国签了字,美、英、苏为公约保存国。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迄今已有九十六国交存了批准书或加入书。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于1972年4月在华盛顿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73年2月9日批准。
钱其琛介绍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有: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公约的行为。
钱其琛指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还有一些缺陷,如只规定“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而未提“禁止使用”;只规定销毁这类武器,却未提销毁生产这类武器的工厂和设备。公约在关于监督和核查问题,关于对违约事件的控诉程序问题上也存在不足之处,但是无碍于我国加入公约。我国从未研制,也不拟研制,并且反对研制和使用生物武器。我国加入公约后,可以更为有力地配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反对超级大国的违约行为,促进公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加入时可以发表声明,指出公约的缺陷,表示希望在适当的时候加以完善。
钱其琛特别指出,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签署和批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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