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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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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6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六)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一样,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是这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关于自治机关自治权的条文是根据宪法规定的。这些条文重申了宪法赋予自治机关的六项自治权:(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虽然是根据宪法,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抄宪法的有关条文。有的自治权,如财政、经济、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重申宪法规定的同时,还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作了具体规定;有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作出的新规定,例如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这项自治权,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于一般地方的特点规定的,也是对以往工作中“一刀切”的教训总结,完全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路线。
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目前,少数民族干部无论从数量来说,还是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来说,都不适应少数民族在本地方当家作主的要求;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数量和专业技术水平,同少数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要求相差更远。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这是民族自治地方和整个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要实现这个任务,必须首先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给民族自治地方以很大的自主权。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这一章,也对此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在经济建设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如下自主权:一是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三是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四是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非经民族自治地方同意,上级国家机关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五是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六是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七是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八是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三、为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提供了财政保障。自治法重申了宪法关于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为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以较高的速度向前发展,自治法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从税收上需要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或者自治区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最后应当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也负有履行这个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主要负有以下的责任和义务:(一)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三)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四)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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