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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务院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国家科委有关方面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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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7
第3版()
专栏:

就国务院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国家科委有关方面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国家科委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
问:国家为什么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答:早在1982年,赵紫阳总理就在全国科技奖励大会上指出,许多同志虽然没有发明、发现,但是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为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作了重大的、甚至杰出的贡献,应为他们制定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根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国家制订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问:这个条例奖励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条例第二条对奖励范围作了规定,具体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成果推广、栽培、养殖、勘探、设计、施工、制造、技术管理、质量检验、标准、计量、测试、劳保、医疗卫生、环境建设、物资储运、交通运输、科技情报等二十一个方面。
国家级奖励的对象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创造性;二是为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
问:本条例与国务院过去颁发的几个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何区别?
答:国务院已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三个科技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国际上首创的应用技术成果;《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奖励对象是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性,并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本条例的奖励对象是国内首创的应用性科技成果,推广、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成果,它们在科学技术创新的程度和水平上比“发明”和“科学理论成果”低一些,但对促进“四化”建设提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主要适用于基层企事业单位,奖励属于小改小革性质的科技成果。
问:本条例的奖励原则是什么?
答:奖励原则是按贡献大小行奖,贡献大的重奖。奖励分国家级和省(部委)级。国家级一般分三等奖励。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则按条例第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授予特等奖。条例第十二条还对奖金分配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即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
问:何时开始进行这一奖励工作?
答:我们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尽快组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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