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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价格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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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7
第5版()
专栏:

税制改革与价格改革
孔敏
税收与价格是国民经济中的两个经济杠杆,也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方面。这两个经济杠杆的职能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对一个工厂来说,国家既可以用调整税收的办法,也可以用调整价格(出厂价格)的办法,来达到调节企业收益的目的。不同的特点在于,两者的职能从根本上讲是有区别的。税收的本质职能是为国家集中财政收入,而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其本质职能是反映产品的必要劳动耗费,调节收入分配是价格的第二位的职能。只有认识了两者职能上的共性与特点,才能在改革中使两个经济杠杆既有合理分工,又能紧密配合。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这个方案是在价格体系未作合理调整与改革的情况下实行的。这一点与1983年初关于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设想稍有不同。当时认为:在完成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后,并且在价格体系经过调整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第二步改革。现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比价格改革先行一步,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城市改革需要加快步伐,但是价格体系的通盘调整与全面改革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它遇上了国家财政与人民群众两个方面的承受能力问题。在价格体系未作调整与改革的情况下,利改税第二步改革通过如下措施可以缓解由于不合理价格所带来的矛盾:一、以产品税代替工业企业原有的工商税。二、增设资源税,把优越资源条件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收归国家。设置增值税,克服因专业化生产越发展,其税收与价格越高的弊病,扭转“小而全、大而全”的倾向。三、设调节税,对企业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仍然出现的因客观因素(包括价格因素)带来的额外收益收归国家。四、调整税率,对价高利大产品提高税率,设置零税率与负税率,对价低利微或亏损产品,按政策予以照顾。通过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可以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把国家财政收入固定下来,使企业更好地实行盈亏责任制。
但是也应该看到,税制改革的上述措施,只能暂时缓解不合理价格带来的矛盾,并不能完全消除原有价格体系的痼疾。这是因为,只调整工厂的税率,不调整出厂价格,则只能调节生产者一方的收益,而不能影响使用者一方的支出,因而解决供求矛盾就相对要慢一些。比如能源价格偏低,用户节能的积极性不高,就会造成使用中的很大浪费。这种现象只靠调整税收,显然难以克服。同时,由于税收是在价格之内发挥作用的,因此调节的作用就不如价格大,有的产品(如煤炭)即使把税收减为零,其价格仍然偏低。此外,设置零、负税率与调节税,在一定范围内是有作用的,它们可以调节价格的矛盾,但是都不宜广泛采用。因为广泛采用零、负税率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调节税若使用不当,也会重新出现“割韭菜”的弊病,不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总之,税制改革一方面可以缓解目前不合理价格所产生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代替价格改革。认识了前一方面,可以坚定税制改革的步伐;认识了后一方面,有利于在税制改革的带动下,积极为价格改革作好准备。两者的改革紧密配合,更有利于理顺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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