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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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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85)

流氓罪
列宁曾经将流氓、骗子称之为旧社会的“万恶的残余”和“人类的渣滓”,主张用“铁的手腕”来消除他们的危害。流氓分子是一伙毫无道德观念、藐视法纪、厌恶劳动的人。他们往往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甚至霸据一方,为非作歹,扰乱公共秩序。流氓分子还散布各种腐朽思想,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流氓分子活动猖狂的地方,其他刑事犯罪往往也比较突出。所以流氓犯罪活动对社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腐蚀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凡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流氓罪。
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可能是单个人,也可能成群结伙,甚至组成流氓集团。流氓集团是流氓犯罪分子为进行流氓活动而纠合在一起的,有的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有内部纪律、联络暗号、黑话等。这种流氓集团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他们往往不仅犯有流氓罪,而且兼有强奸、抢劫、杀人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他们是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加惩办。
流氓罪的行为方式很多,法律条文不可能一一列举。这里所说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只是几种最突出和最常见的形式。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刑法条文还指明有“其他流氓活动”,这主要是指出于流氓动机实施的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下流无耻的活动,如偷剪妇女的衣裤、发辫,往他人身上涂抹污秽东西等等。
流氓犯罪活动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且常常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是它在行为上的一个特点。流氓犯罪活动虽然也会造成公民个人的人身、人格或财产上的损害,但它一般不以特定的人或财物为侵害的对象,也就是说,流氓罪主要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流氓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它的目的、动机有自身的特点。流氓分子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时,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或者说并不以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可能不是因为和受害人有什么私仇宿怨,而是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精神空虚,把遵守法纪看成“无能”,把胡作非为当成“英雄”,因而用公然破坏社会秩序的方法寻求刺激。流氓分子在进行上述流氓活动时,如果又实施了致人重伤、死亡,抢劫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强奸妇女的行为,就应分别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和强奸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
刑法规定进行了流氓活动而又情节恶劣的就构成流氓罪。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进行流氓活动,危害较大;打架斗殴、侮辱妇女,后果比较严重;对国际友人进行流氓活动,影响极坏等等。要把流氓犯罪同某些沾染了流氓习气、流氓作风的青少年语言低级、动作下流,偶尔进行流氓活动,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加以区别。对这些青少年应当批评教育,多做挽救工作。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犯流氓罪的,要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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