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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解决了那些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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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13
第2版()
专栏:

  劳动保险条例解决了那些问题?
孟昭华
二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二月二十六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已于三月一日起生效实施了。工人和职员将于五月一日起领取应得的劳动保险费用。这是我国历史上空前的,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在劳动政策上继工会法之后的又一个新的重要法案。
我国工人阶级从一九二二年起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争取实现劳动保险而奋斗了!三十年来前仆后继地终于建立起由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实现了用奋斗争取来的劳动保险纲领。这种新的立法是用鲜血、头颅换来的革命胜利果实之一,因此劳动保险条例之实施,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一件大喜事。
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由行政或资方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比起苏联的百分之三·八到百分之一○·七的数字来固然不如,但与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剥削方法之一的保险相比,确是优异而远远地超过了他们。况且目前受国家财政经济情况限制,很大一部分人尚过着艰苦的供给生活,能够如此,已是极不容易。那么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究竟解决了那些问题呢?
首先,它解决了疾病、负伤与残废的问题。当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时,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并照发工资,至确定为残废时,则按其轻重程度,从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分别给以百分之七五、百分之六十的因工残废抚恤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因工残废补助费。
疾病,非因工负伤时,在该企业的医疗机关治疗。其因无法治疗而转送其他医院的,除贵重药品,就医路费及住院膳费由本人自理外,亦由行政或资方负担。成为残废时除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外,则按工龄的长短给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救济费,直至死亡时止。非但如此,即工人与职员的亲属患有疾病除贵重药品,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外,亦可享受在该企业的医疗机关或特约医院免费诊治与普通药费减半的待遇。
其次,它解决了死亡及善后诸问题。因工死亡发给两个月额的该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按照有条件的供养人数给以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供养亲属抚恤费。非因工负伤死亡或因工负伤成为残废而于退职后死亡时,给以该企业平均一个月额的丧葬补助费,并按工龄的长短给其家属以三至十二个月本人工资额的救济费。其因“养老”及“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给以该企业平均一个月工资数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死亡按其年龄在“十周岁以上”及“一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分别给以该企业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及“四分之一”的丧葬补助费。
这些问题,我们只要翻开老账对照一下便清清楚楚地明白了。这里引李立三部长在“关于草案的几点说明”中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我的父亲在铁路上当小工,被火车压死了,买不起棺材,母亲带着我到局里叩头求告,才求得几块木板做棺材,半个钱的抚恤也没有。”
第三,它解决了养老问题。我国古谚“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说明了在旧社会中“人到老年没有社会保障”和“上了年纪,劳动力减退后对于生活问题深加顾虑”的情况。在旧社会中,只有重重的压迫剥削,因而必然地产生出养老问题,甚至养老甚于死亡的问题。在旧社会中,假如“真的死了”那还好办,问题就怕“老而不死”,所谓“老而不死是为贼”,这句话就反映出旧社会的反动统治者是多么地讨厌老年人!
劳动保险条例就解决了养老问题。在“男子满六十岁、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子满五十岁,工龄满二十年,其本企业年龄又均满十年”的可以退休。每月并可享受“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的养老补助费”直至死亡为止。如因工作需要而本人又同意留在岗位工作时,则除“应得工资”外,另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在职养老补助费”。此外,为了照顾在有害身体的环境下进行工作,条例中又规定:在井下、高温、低温气候或化学、兵工等有害身体健康之处工作者适当的缩短他们的退休年龄和工龄的计算方法。
第四,它解决了妇女工作者的生育问题。条例中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生育补助费”。同时对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者,亦与以适当的照顾。可以看出,人民政府在依照“按劳取酬”原则之外,为照顾妇女的生理特殊状态及保育第二代起见,又作这一特殊的合理的规定。
第五,它解决了集体保险和优异享受的问题。条例中规定,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举办“疗养所、残废院、养老院、孤儿保育院、休养所及其他”的集体保险事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内的工人与职员均有权享受利益。在企业中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之“战斗英雄”并有优先权利。同时,在“疾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残废”、“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之抚恤费”及退职、在职之养老补助费上都有优异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政府对于有功于人民国家的人民功臣是如何地尊重和照顾。
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将解决企业、机关、学校中的职工们在生、老、病、死等问题上所发生的困难,但劳动保险事业,却是一种新的事业,因而对劳动保险条例必须深入地宣传,认真地学习,才能正确地把劳动保险工作作好,而使广大职工致力于生产和工作,以加强我们伟大祖国的经济力量和国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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