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19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七)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对培养、配备、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自治法序言强调指出:“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少数民族群众,沟通民族关系的重要桥梁。他们易于了解本民族人民的疾苦和要求,对改变本民族地区落后面貌有着强烈的愿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造就一支少数民族宏大的科学技术队伍,具有特别迫切的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讲的那样:“自治地方要建设,就要有自己的干部,要有医生、工程师、科学家、艺术家以及各方面的人材。没有这样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是不能建设社会主义的。”
自治法在自治权利中规定:“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上级国家机关领导方面也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在各种培养干部的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取得很大成绩。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既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又要培养适当数量的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形成一支百多万人的强大队伍。他们当中许多人已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工作的着重点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加速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已成为民族自治地方在新时期的迫切任务,这时党和国家又及时提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但是,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左”的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在培养民族干部中也出现过波折。现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无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质量方面,都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繁荣的伟大事业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1、少数民族干部数量还比较少,少数民族的妇女干部就更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能够达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的还很少。有些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的民族,干部就更少。2、有的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少。现在,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已经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行政主要领导职务和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但仍有一些地方在具体工作部门中不注意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3、少数民族中科技干部和其他专业人才更少。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都要采取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需要,也是祖国四化建设的需要。
自治法规定,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特别规定,自治地方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时,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这些规定,有利于较多地吸收少数民族人员,疏通少数民族各种人员来源渠道,是保证少数民族人员来源的重要措施。
当然,在民族自治地方,也要注意安排和使用汉族干部,发挥汉族干部的积极性。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并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各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