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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精神,给地方和企业更多自主权 化工部决定下放八项权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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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20
第2版()
专栏:

贯彻国务院精神,给地方和企业更多自主权
化工部决定下放八项权限
本报讯 化工部根据简政放权、给企业以活力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十条。并从化学工业的情况出发,决定第一步先具体下放八项权限:
——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原属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化工产品由十六种减少到十种。部管五百种(类)化工产品计划中,先下放六十种(类)。
——减少部管分配产品品种。由原来的九十二种(类)减为七十五种(类)。其余品种中配套性较强、影响面较大的产品,作为指导性计划分配产品,统一组织订货,给以协调;其他的实行市场调节。除钢材已经下放外,木材、水泥、有色金属材料等品种下放到六个地区供销公司管理。部管的七十五种(类)产品,计划内的允许企业自销2—3%,计划外的可全部自销。
——下放新产品和出口产品价格管理权。除新建、扩建大型项目生产的、涉及面广的少数重要产品(如北京东方化工厂生产的丙烯酸系列产品和山西化肥厂生产的硝酸磷肥等)以外,其他化工新产品、新规格的出厂价格,一律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自行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报部备案。原来由部审批的地方出口化工产品定价权,下放给地方管理。
——下放基本建设工程进度计划调整权。在国家基本建设控制投资额度和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各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统筹控制计划,有权自行调整工程计划,决定单项工程的开工和单机试车方案。
——从1985年起,部直属改革试点企业原规定缴部的折旧基金可全部返回企业。
——下放干部管理权。今后部主要管直属重点企业的领导班子。县团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全部下放给各主管局审批;企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由各单位自行任免。除部管干部和各类技术业务高级职称人员外,各类干部的调出纳入一律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办理。
——精简生产调度的内容和报表,有的简报由月统计改为年统计。
——下放重点化工企业关于无泄漏、清洁文明工厂的命名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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