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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布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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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14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布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其要点如下:
各地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土地证)时,应收土地证费,其标准一般分为甲、乙两类,均以细粮(大米、小米、小麦)计算。水田及场院宅基为甲类,每市亩收五市斤;旱地为乙类,每市亩收二市斤半。所收细粮,应以专区或县为单位,按当地市场平均粮价折收人民币;如交款困难,可交粮食。惟在地广人稀或土地硗瘠地区,收费标准可酌予降低,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辖省市迳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土地证所需工本费,准在所收土地证费内开支,不得再收工本费或其他费用。凡已领有土地证的土地房产,如有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转移情事,概按契税条例办理领契完税手续,不再发土地证,亦不再收土地证费。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发土地证者,不另换发,亦不补收土地证费。
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此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深入宣传动员,使群众了解收费的道理,不得潦草从事。今年秋收以前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收费工作,须于十一月底以前办理完竣。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据本决定参照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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