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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该受处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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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22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他该受处分吗?
辽宁日报记者 解克文 独孤英本报记者 刘鲁燕
孙洪举同志信中反映的情况属实。
沈阳市工矿企业每年生产中排放的有色金属灰、渣、土约有二三十万吨,但只能回收五六百吨,其余不得不填坑垫地。这不仅使国家每年损失两千多万元,而且造成了污染。
1979年夏,孙洪举和另一位同志调查了沈阳市有色金属灰、渣、土的资源情况,并写出加强回收利用工作的报告。但原金属回收公司领导人竟说“报告不结合实际”,“技术科研我们不管”。尽管如此,孙洪举仍利用工作之余搞科研,而且取得不少成果,每年可从废渣中提取价值约二百多万元的产品,公司从1979年第四季度至1981年从中提取利润五十七万六千元。可是,在1982年初,公司个别领导人竟把孙洪举列入“经济大案要案”进行审查,责令孙“反省检查”。
1982年4月,市纪委、第二工业部、物资局和金属回收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否定了孙的问题是“经济大案要案”,但仍建议公司给孙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随后,公司新领导班子又作了研究,认为不应该给孙党纪处分。但在上级人员坚持下,不得不给孙以党内警告处分。
联合调查组给孙洪举处分的依据,都是站不住脚的。
例如:“孙洪举将五百吨铅泥背着领导办了出境手续”。事实是:沈阳市浑河河沿的废铅泥,公司宣布不要了,被城郊熔炼厂挖去五百吨,经加工卖给通化冶炼厂。孙是主管这项工作的,在请示了科长,经公司领导人同意后,批准这批废铅泥出境,并为公司收取了三万元手续费。孙还请示过省金属回收公司,省公司也同意出境。
再如:“孙洪举采取欺骗手段,从公司套取资金,支持个人搞试验”。事实是:1981年秋,东陵区英达公社辛家大队化工厂用锰矿石搞硫酸锰试验,请求金属回收公司给予帮助。孙建议这个厂改用废锰渣制取硫酸锰。根据市有关部门关于金属回收公司应当支持回收废金属试验的要求,孙请示科长和经理研究决定后,从经营铜泥款项中提取了八百八十元拨给这个厂做试验经费,试验很快获得成功,并用于生产。
还有:“孙洪举为某副科长索要三百元。”事实是:1981年公司一个副科长的爱人退休,求孙给她找补差工作,经孙介绍去了一个大队的熔炼点。后来,厂方将预付工资三百元经孙转给那个副科长的爱人。
孙洪举受处分后,一面背着沉重的“包袱”继续搞科研,一面要求领导部门给予复查。
我们在这次调查中,与原联合调查组组长交换了看法。他表示如果事实有出入,可以复查;但又坚持当时定案没啥错。
8月3日,沈阳市纪委副书记张启奉同志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如何妥善处理这一事件。经过研究,张启奉同志认为:“对孙的处分可以重新考虑;孙有缺点,但这些缺点不能作为处分的依据。”张启奉同志并当场责成物资局和金属回收公司纪委对孙洪举的问题进行复议,合理解决。
这件事是否能够尽快合理解决呢?人们在等待着。
答复
根据沈阳市纪委、市物资局纪委的意见,我们对孙洪举同志所受处分的问题作了复查。我们全面查阅了原调查组取证定案材料,经过复议和对部分主要事实的了解,认为原定错误事实不准,情节也有出入。
经两次复议,并报我公司党委批准,决定撤销对孙洪举同志的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方面按规定予以调整工资。
中共沈阳市金属回收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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