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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财会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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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22
第5版()
专栏:问事窗

支持财会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
问:工矿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我们做财会工作的对各项财会制度还要不要监督执行?如果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被说成是“不服从领导”,怎么办?
河南孟县线材厂财务科 王廷安
答: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某些方针、政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它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准绳。一般说来,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都是涉及全局性的问题,是保障全局利益所必需的。企业单位不能对本单位有利就执行,对本单位不利就不执行。对各种经济法规,由于各人所处的境地不同,看法可能会有差别。有些事,从全局看是应该办的,从企业的角度看可能是不利的;反之,有些事,从企业看是可以办的,从全局看是不可行的。由于人们认识有差别,对执行经济法规采取不科学、不严肃的态度,自己认为对的就执行,认为不对的就不执行,这就会把经济工作引向混乱。为了保障经济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各企业都要自觉地执行国家的各种经济法规(包括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当然,目前经济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地进行改革,有些规章制度可能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认为需要修改的,可提出建议,由制定制度的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和修改,而不能各行其是。
厂长负责制,首先是对国家负责。厂长应当带头遵守并教育全体职工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财经纪律。在执行财会制度中,如果财会人员同单位领导人发生意见分歧,可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机关裁决。对已造成事实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报请单位领导处理;如果单位领导不加处理、处理不当或者问题涉及本单位的领导人时,应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处理,并有权向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机关报告。财会人员如因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而遭到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分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行政领导人纠正错误决定,并视情节轻重将打击报复者提请有关部门直至司法机关处置,绳之以党纪国法。那种认为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国家规定的各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可以不要、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可以取消了的看法,是不对的。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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