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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纺织品进口的新规定破坏国际贸易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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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22
第6版()
专栏:

美国纺织品进口的新规定破坏国际贸易原则
肖永真
9月7日,美国海关署宣布的限制纺织品进口的“原产地国”新规定,在国内外一片强烈抗议声中生效了。这个规定不仅会打击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纺织业,从而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损失,而且也将损害美国零售商、进口商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种强加于人的粗暴做法,实为法理和道义所不容。
按照这项新规定,美国海关将要对输入美国的纺织品来源地实行严格的鉴定,把来自“原产地国”的纺织品都计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配额;对于加工过程不限于一国的纺织品,以进行“主要加工过程”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地国”,计入其配额。为确定“主要加工过程”,新规定还要求纺织品进口申报表上必须说明产品的材料费、直接劳动费、直接加工处理费、加工时间、复杂程度、所用工人和技术的水平、加工过程中各个阶段材料和制品的形变等内容,听候美国海关鉴定。
美国的纺织品进口新规定打乱了长期形成的国际纺织品贸易的正常秩序。因为在不同国家完成一件产品的不同工序,是当今世界上各种工业,尤其是纺织品工业的惯常作法。这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自然形成的国际分工。在确定原产地国方面,国际公认的标准是产品的最后一道工序所在的国家即为原产地国,或称来源地国,美国的纺织品进口配额,本来基本上也是依照上述惯常作法和公认的产地标准制定的。
美国所签署的多边和双边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广义上说,还有那些依据这些国际协定在纺织品产销各环节所签订的成千上万的大小合同,直至按合同安排的生产和销售的各种关系,基本上都是以这种惯常作法和公认标准为基础的。现在,美国突然一反这种惯常作法和公认标准,单方面实行新的限制规定是毫无道理的。因为纺织品经常是在不同的国家分阶段加工生产出来的,很难弄清楚哪是“原产地国”。按照美国的新规定,势必破坏一系列国际条约和无数合同以及有关的生产和销售关系等赖以存在的基础,造成废止合同、停工、破产、失业等连锁反应,和无法计算的巨额经济损失。不仅如此,有迹象表明,美国的这一新规定已开始引起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其他一些混乱。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停兑输美纺织品信用证;某些其他纺织品进口国也仿效美国加紧限制进口;某些受害国家或地区采取各种报复措施等,影响所及,势必超出纺织业和纺织品贸易。
美国新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企图从原有配额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阻挠别国纺织品的进口,加紧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这是对美国签署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国际纺织品协定》等重要国际条约精神的公然违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根本原则就是在成员国之间实行无条件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和互惠,以达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国际纺织品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基本目标应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与此同时,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而均衡的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行业避免受到破坏性影响。”第三条又进一步规定:“各参加国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用新的限制,也不得加强现行的各种限制”,除非进口国出现了对国内生产者有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的“市场扰乱”情况。即使出现了这种情况,该进口国也必须首先向有关出口国提出协商要求,并附有原因、理由和详细事实说明。美国曾经根据这些原则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而美国纺织品进口的新规定完全背弃了它所签署的上述多边和双边国际协定。
就中美双边贸易关系来说,中国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本来就很晚,基数很低,中国对美国出口总额至今只占美国进口总额的0.6%。至于中国纺织品,在美国纺织品进口中也只不过占百分之几。然而自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签订以来,美国不断违反协议,制造种种借口,增加对中国纺织品进口的限制。此次美国的新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限制范围。纺织品在中国对美国出口总额中占了将近一半,而中国对美贸易累计逆差额巨大,美国政府不仅不按中美贸易协定关于“经济利益平衡”的规定提供方便以扭转中国方面的巨额逆差,反而为中国纺织品进口设置重重障碍,这势必打击中国的工业、就业、贸易和经济发展,并对中美双方贸易产生消极后果。中国方面已要求美方对因实施新规定而使中方蒙受的损失,采取公平合理的办法予以补偿。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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