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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惩治反革命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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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14
第3版()
专栏:

  贯彻实施“惩治反革命条例”
周新民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由中国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广大的中国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等反动势力作长期艰苦卓绝英勇无比的斗争,牺牲了无数先烈的头颅和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的生命,推翻了封建买办法西斯的国民党反动统治,而建立起来的。我们为巩固发展这胜利成果,对破坏我们人民政权和民主事业,以及一切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反革命行为,无疑地应予以坚决彻底的镇压。这不是一时的权宜措施,而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所必须完成的长期艰巨的政治任务。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共产党第七届第三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报告中,已给我们作了明确的指示,我们不但有了完成这一政治任务的客观条件,而且也有了完成这一政治任务的指导方针。
可是自从美帝国主义公开武装侵略朝鲜和台湾以后,国内反革命分子认为有机可乘,是更加猖獗了:在美帝国主义和蒋匪积极支持主使之下,不断地在各地组织特务武装,阴谋暴动,窃取情报,造谣惑众,以及公开杀害人民和人民干部,破坏经济建设,无孔不入地危害了人民政权和民主事业。我们虽曾给以不少的打击和制裁,但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没有很好地贯彻,曾有很多地方发生了过分宽大的偏向,到现在还未完全纠正过来。关于这种偏向的政治影响和思想根源,中央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和司法部史良部长以及人民日报二月二十二日社论,已给予明确的分析,和深刻的批判。为了保证今后在全国各地能够坚决地正确地贯彻镇压反革命的政策,并给予干部和群众镇压反革命活动以法律武器及审判者处理反革命案犯以量刑标准,这《惩治反革命条例》的颁行,不但满足了广大人民的要求,同时也适应目前客观情势的需要。
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立法原则是什么?它是根据共同纲领第七条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而制定的;也就是根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而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条例首先明文规定了对于反革命的首要分子,主谋者,指挥者,组织者,以及罪恶重大者,情节重大者,均采取严厉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于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十四条三款),则采取从轻处理的原则。前者均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后者则予以减刑或免刑,这些规定是极公平合理的。
其次,惩治反革命条例肯定了对于解放后继续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是采取严厉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于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的分子(十四条四款),则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这也是极公平而且最合理的。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将近一年半,在这一年半的期间内,政府处处给解放前的反革命分子以真诚自首或立功赎罪的机会,他们早应自动悔过,从新做人。可是,有些反革命分子,始终执迷不悟,仍敢继续与人民为敌,政府自应予以严厉处罚。所以惩治反革命条例一面对冥顽不化,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则本诸除恶务尽的精神,治以应得之罪;一面对于“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以及“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则本着宽大的精神,给以自新机会,这正说明我们在严厉镇压反革命的原则下,还是结合着宽大精神,也就是说明我们镇压是有原则的,有“边”的;我们宽大,也是有原则的,有“边”的。
确切实施惩治反革命条例,不是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所能单独完成任务的,必须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乃至全体人民一致地拥护和学习,并切实帮助政府向反革命分子作坚决无情的斗争,负起揭发检举的责任,才能完成这一重大的任务。反革命分子从来不甘心自己的死亡。斯大林大元帅曾经说过:“国家威力越增长,垂死阶级余孽的抵抗也愈猛烈。”毛主席也曾说过:“在公开的,有形的,拿枪的敌人被打倒之后,隐蔽的,无形的,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而且必然要和我们作拚死的斗争。”全国人民,应该深刻地记住这两位革命导师的名言,随时随地向政府告发一切危害人民的反革命分子,给以全面的彻底的无情打击,这样就不但保证了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确切实施,同时也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发展新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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