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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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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24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八)
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情况,自治法在总则和第三章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二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文教卫生方面的自治权,并在第六章第六十四、六十五两条,规定了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的原则。
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建国以来,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成就是很大的。一九八三年与一九五二年相比,各级学校在校学生,小学增长了四点五倍,中学增长了近二十倍,大学增长了十九倍半,并且出现一些教育发展较快的民族。例如延边朝鲜族,初中教育普及率已达92%,大学生占人口的比例已达万分之三十三。但是,就整个少数民族来说,其发展速度与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是不相称的,同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差距也很大。现在全国每一万人口中,平均约有十三名在校大学生,在少数民族每一万人口中,平均只有七、八名大学生;全国文盲人口约占少年和成年人数的23%,少数民族文盲的比例高出全国一倍以上。校舍破烂,设备不足,师资缺乏,学生合格率低,是少数民族学校教育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为了加速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这条规定,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教育事业,建立科学的民族教育体制。自治法还特别规定:“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这是对建国以来发展山区、牧区教育的一条宝贵经验的总结。现在全国已有这类民族学校三千四百多所,在校学生达四十七万多人。
采用少数民族语文进行教学,是民族教育的基本问题。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畲族、满族等几个民族通用汉语外,有五十二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有二十二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有十七个民族的文字在学校教学中得到不同程度地使用。其中,在小学或者在小学和中学中作为通用教学用语的,有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傣文和彝文。有的民族,如蒙古、维吾尔和朝鲜族,在高等院校中,也设有使用民族语文教学的专业(新疆有三十五个专业,内蒙古也有三十多个专业)。此外,还有些民族文字,例如壮文、布依文和苗文,也在作为试点和作为民族语文课程在一些小学中使用。在学校教育中使用少数民族语文,既是民族平等权利,又是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工具。由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语是全国通用语言,在少数民族学校也应适当学习汉语文。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是符合我国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的。
自治法规定:“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这个规定有利于更多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有利于更多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自治法明确规定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疗技术人才,发展民族传统医疗、搞好地方病防治和环境卫生工作。现在全国少数民族医疗技术人员约有八万人,约占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技术人员的22%,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都与客观需要不相适应。应当重视对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发挥民族传统医药人员的作用。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有很丰富的内容,尤其是藏医、蒙古医、维吾尔医和傣医,历史悠久,自成体系,是祖国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法规定发展“民族传统医药”是一条振兴民族医药的重要原则。
三中全会以来,山区和牧区少数民族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生活有了较大改善,但有不少地方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都还很差,各种流行病和地方病还严重的威胁着少数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妇幼缺乏保健设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还很高。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反映了少数民族人民的迫切愿望。
发展各种民族文化事业
在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文学、艺术活动中使用民族语言,在民族舞蹈、歌曲、戏剧、体育活动中表现民族形式,在一切民族文化活动中反映各种民族因素,是民族文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党的“百花齐放”方针的需要。
民族文化有现代文化和古代文化遗产。现代文化要发展,古代文化也要继承和发展。我国的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满族、哈萨克族、朝鲜族和彝族等,都有丰富的本民族文字古籍,收集、整理和翻译、出版这些古籍,是一项很重要的事业。各民族地区有许多名胜古迹、珍贵文物,是各民族历史发展的文化见证,保护和管理这些文化遗产,是自治机关的重要职责和权利。
发展民族文化,整理民族文化遗产,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以利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治法总则规定:“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建设的指导原则。
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并且依照国家规定,还可以和国外进行这些方面的交流。各民族在发扬优良民族文化传统的同时,必须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其他民族文化的优点。上级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力量要大力开展智力支边工作,组织德才兼备之士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也要选派一些有为青年到国外学习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以实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民族文化的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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