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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24
第6版()
专栏:

“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意义
魏敏
1954年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现代国际法推进到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是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族国家的成立而逐步形成的。在资本主义初期,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的阶级,对国际法进步原则的倡导是起了相当积极作用的。美国独立宣言、法国宪法都包含了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等规定。但是,即使在那时,国际法也被局限在“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里,而且在这些国家里,这些进步的原则也没有真正地、全部地得到遵守和贯彻。相反地,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些进步原则的适用范围愈益狭窄,以致到了帝国主义时期,这些原则实际上已化为乌有。代替主权原则的,是对殖民地、附属国的残酷压迫和掠夺;代替不干涉内政的,是对弱小国家的野蛮侵略;而形式上的平等也被露骨的欺凌所替代。
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开始了由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的转变。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平法令》谴责帝国主义战争,提出了“不割地”、“不兼并”、“不赔款”的和平。关于和平共处,列宁在理论上、政策上都作了许多重要的论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又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宪章》是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条所列各项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反映了世界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至今仍被各国所强调。但是,超级大国的崛起,冷战的加剧,对民族解放运动和人民革命运动的干涉和镇压,使刚刚平息下来的国际局势又紧张起来。凡此种种,阻碍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中国革命的胜利、亚非一系列原殖民地国家取得民族独立,使十数亿过去被所谓“文明国家”卑视的人民登上了世界舞台。反对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和外来干涉,维护世界和平,巩固民族独立,反对大欺小、强凌弱的特权制度,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秩序并在平等基础上参与国际事务,已经成为亚非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一致奋斗的目标。
1954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诞生,不仅是历史发展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也是亚非人民共同愿望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方面的反映。它是现代国际法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给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因素,推动着现代国际法朝着更新的阶段发展。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大创举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而提出的。它既是在国际法原有进步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又不是旧原则的简单重复,而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大创举和崭新事物。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原则提出的,而是高度概括了国际法上最主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原则体系而提到世界面前的。
这五项原则是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保障各国独立和安全的纲领。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如果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相互关系中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局势就可以稳定,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就可以实现,世界和平就可以维护。”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各国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法典”,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第一项是根本,其他几项既是引伸又是保证,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浑然一体,密不可分。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中“互相”这个特点,从而坚持了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大家都知道,国家在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方面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这是主权原则的根本内容。世界上的国家很多,一国行使主权,但不能因此而对其他国家的主权有所侵犯和破坏。因此,必须执行国际关系中的“互相”原则。一种权利只有与其相应的义务存在的条件下,才是完全的。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用一个“互”字,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特点,概括了国际关系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这显然是一个创举。
必须着重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诚然,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中要奉行国际主义的原则,但是,国家关系的好坏,关键在于有关国家是否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否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国际主义。中国从一开始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时起,就把它作为指导各国关系的准则。三十多年的国际实践证明了中国立场的正确,同时也证明了:如果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社会制度不相同的国家可以和睦相处,友好合作;如果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可能尖锐对立,甚至发生冲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出现在亚洲大地,迅速传播到世界各洲,并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这一事实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对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十多年来,众多的国家在众多的双边文件中反复承认了这些原则,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规定这些原则的众多双边文件,当然可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渊源。因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决非单纯的政治原则或“政治口号”,它已产生了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其在现代国际法上的重大意义而被称颂,中国国际法工作者愿与世界人民一起,为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一切国家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而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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