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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耕中的劳力统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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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14
第6版()
专栏:

  关于代耕中的劳力统筹问题
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中说:“代耕由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力畜力执行,原则上以村,或以区为单位,不应冒然采用以县为单位的统筹办法”。请问:这里所说的统筹是指的劳力统筹还是指的物力统筹?
答:所谓劳力统筹或物力统筹实际上是一回事。总之是以村、乡、或以区为单位,统一计算应服代耕的劳力,以求代耕负担的公平合理。一般的通称为劳力统筹。
问:如实行劳力统筹,根据我区经验,别说以区为单位,即以乡为单位,也是有困难的。从相隔三、五里的甲村拨工到乙村去帮耕,不仅工作上有很多不便,而且也浪费了劳力。我们的认识不知是否正确?
答:甲村拨工到乙村去代耕,工作不便且浪费劳力,收效不大,不应该采用。在实行劳力统筹时,以村为单位的户与户之间的差额,或以乡、区为单位的村与村之间的差额,一般可以用粮食来偿付。即甲户参加代耕的工多,乙户参加代耕的工少,乙户即应找给甲户粮食;甲村参加代耕的工多,乙村参加代耕的工少,乙村即应找给甲村粮食,以求负担平衡。
问:德州地区试行统筹代耕粮的办法是否可以普遍推行?
答:在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不太多且不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在新区,按应服代耕的群众劳力收集代耕粮,然后交给应享受代耕者去雇工,或作为报酬的办法,是可以试行的。但在山地、灾区及群众粮食不多,而闲余劳力不少的地区,则不宜实行。在实行统筹代耕粮的地区,亦应注意下列各点:(一)统筹的范围要小,以乡为单位即可。统筹范围大了,容易发生村本位现象,不好掌握。(二)代耕是群众和烈、军属的社会互助行为,应经常教育群众了解代耕的意义和作用。这种收集代耕粮的变通办法,要出于群众的自愿,并应在乡人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由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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