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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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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9-29
第5版()
专栏:问事窗

公路养路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问:我们地区交通部门征收汽车和小拖拉机养路费的标准规定得太死,根本不分营业性与非营业性,农用与非农用,乡村便道与行车公路等情况,统统按一个标准收费,群众颇有意见。不知交通部门收这么多的养路费,都用于何处,望释疑。
河北武安县农机局 康三保 靳海成
答:目前我国公路通车里程达九十一万五千公里,这些公路经常需要养护。为了保障公路的畅通,全国约有一百多万养路工人整年在公路上辛勤劳动。养路工人的工资,维修公路的砂石、沥青等筑路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费用,国家规定均由交通部门按规定征收养路费解决。可见,征收养路费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目前,世界各国也都采用这类办法,有的直接征收养路费,有的则在汽油和轮胎售价中征收公路税,作为公路基金。
公路是为城乡物资交流,人民生活,国防建设等多方面服务的。交通部门合理征收养路费,把公路养护好,交通运输效率才能有较大的提高,归根到底是有车者受益。例如,山东省征费标准较高,该省的公路也养护得较好,去年山东省的汽车运输成本每吨公里平均只有一角三分多(包括缴纳养路费);内蒙古自治区养路费征费标准稍低,但路况不好,运输成本平均一角七分多。可见征收一定的养路费,把公路维修好,对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不论是客运还是货运,现行运价中均已包括养路费在内,并未额外增加从事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国家规定养路费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收支,专款专用。
为了支援农业,今年6月,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对农民个人、联户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暂定对农民拥有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运输时,可免征养路费;从事营业运输的,按汽车费额的40%计征。难以区分营业性运输与非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今年6月9日,交通部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养路费应按月征收,在一地缴纳取得凭证有效期内可通行全国,其他地区和部门不得重征。如本人自愿一次多缴几个月的,征费部门可予办理。调驻他省的车辆,要向车籍所在省办理手续,次月起由调驻省按章衔接收费。要尊重车籍所在省的征费凭证及期限,对未超出车籍所在省缴费期限的车辆,不能作为违章处理。对同一违章事件,甲地罚款并发给证明后,乙地不许再罚。对违章者要耐心宣传政策和讲清罚款的理由,切忌简单从事。
今年年初,有些地方反映因征收养路费造成农民经营运输业营业亏损,拖拉机停驶。对于这个问题,经有关部门联合调查,造成营业亏损和车辆停驶的原因主要是:车多,运力大于运量;油料紧张,供油不足;维修力量不足,车况不良;无机手或机手技术差和因故转售机车等。这就表明:造成经营运输亏损的原因并不在于征收了养路费。
交通部公路局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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