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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发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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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16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发
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制定之。
第二条 职工业余教育以提高职工的文化、政治和技术水平,以加强国防和生产建设,并提高职工管理国家的能力为目的。
第三条 职工业余教育,目前一般应以文化学习为主,以识字教育为重点。凡已在职工中进行过一定时期的政治启蒙教育,生产已较稳定的地区,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应即有计划地开展识字运动。教育的对象,应以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中的职工为主,并应着重干部及积极分子,进而推广至一般职工群众。在已发展到相当数量的地区,应着重巩固,再求发展;尚未发展的地区,则在发展中注意巩固,避免单纯追求数字。
第四条 凡已开展文化学习的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仍应经常进行政治时事教育,一般可采用报告、专题讲演等方式,在文化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
第五条 目前一般工人的技术教育,应以提高操作技术为主,可采用师徒合同、技术研究组、座谈会等方式,在文化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 对于已有相当文化程度的职工,可组织技术班及政治班,进行较有系统的技术及政治理论学习。
第七条 各公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或劳资合同时,应将保证职工学习列入合同。公营企业,更应将职工业余教育,列入行政工作计划之内,诸凡在劳动组织、工作时间、房屋分配、经费开支、修建计划等方面,均应照顾职工学习所需要的条件。
第八条 切实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中“在学习日参加学习者,可不作额外加班,并免除其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工作”的规定。各厂、矿、企业内,行政、工会及有关方面,应切实重视职工业余时间的分配和调剂。在不影响生产及工人健康的原则下,通过协商,具体规定每周固定的学习日;并由行政、工会及有关方面统一规定固定的会议、活动日。较分散的小厂及行业工人,可由市或区的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提请人民政府规定全市或全区的统一学习日。各方应严格执行此规定,不得任意变更和减少学习时间。
第九条 职工业余教育,是一个广大的群众学习运动,必须切实依靠职工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一面要坚决反对强迫命令与形式主义,另一面要严防放任自流。
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习组织形式
第十条 普通班和中级班的修业期限均暂定为二年,高级班暂定为五年,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均以学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规定之课程为毕业。教学时间以每周不少于六小时,全年不少于二百四十小时为原则,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予变更。
第十一条 普通班设国语、算术两科。中级班设国语、算术、常识三科。各科课程标准大纲另定之。高级班课程可参照工农速成中学之课程拟定之。
第十二条 普通班可同时进行国语、算术两科,亦可先集中进行国语教学。普通班及中级班科目总时间表及每周上课时间表规定如下,各地可根据具体教学情况酌予变动。
(附图 [图])
第十三条 职工的学习组织,应根据各地区、各单位职工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及经费、设备、人力等具体条件,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不应强求一律。集中的业余学校形式,一般适合于具有集中学习条件的普通班,尤其是中级班及高级班。在大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内,可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业余学校;相邻近的几个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可联合举办职工业余学校;各级学校及文化馆等亦可附设职工业余学校。此外应灵活运用小型识字班、识字组等分散的学习形式,但必须有计划、有制度、有领导地进行,以保证学习的计划性与经常性。各种形式的职工学习均应制订教学计划与必要的考勤、考试、奖励等制度。
第三章 教师、教材
第十四条 尽可能地动员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中识字较多的职工及家属,学校教员,大、中学生,社教机关的职员及热心为职工服务的知识分子担任教员。但集中学习的班次,具有一定条件时,应聘任专职教员,分散学习的识字班、组等,达到一定数量时,亦应聘任专职干部,负责教学行政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教员的待遇,一般应相当于同等普通学校的教员。兼任教员原则上应为义务职或半义务职,其所担任之课程及其班级,应力求固定。对特别努力而有成绩者,应给以名誉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经常注意培养与提高教员的政治水平与教学能力,如组织教学研究会,举办教师训练班等;并应经常帮助教员了解工人生活及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 普通班和中级班的文化教材,原则上应统一采用中央编审之课本。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和各产业工会可适应本地情况与各产业特点并根据职工业余教育课程标准大纲,编写补充教材,报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高级班的文化教材,在统一教材未编出之前,各地可参照工农速成中学之课程标准大纲与教材,自行选编。
第十八条 政治班教材,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指定,并报中央教育部备案。技术班教材,可由厂、矿、企业自行编选,送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与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与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经费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及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成立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各大行政区、各省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加强社教机构,设专职干部,管理职工业余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在厂、矿、企业内职工业余教育工作,应由厂、矿、企业的工会负责主办,行政方面协助;在教育行政上,应受政府教育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校应尽可能附设职工业余学校,在当地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规划下,由校长统一负责,酌设专职或兼职干部办理之;但必须依靠工会组织,有计划地动员并组织职工入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厂、矿、企业拨交工会的文教费中之教育费开支,并须专款专用,企业行政应予以必需的帮助;另由政府拨出一定的经费作重点补助。开支应力求节约,避免铺张浪费。经费并可以市为单位作适当调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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