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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平反”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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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0-08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一桩“平反”案
本报记者 张达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原副庭长张文举,因枉法“平反”一个案件,最近被判了刑。
事情发生在1979年。那时,张文举在法院任复查办公室内勤组长。10月4日他去看望一个老同事时,这人说他儿子郑礼昌不该判刑,要求平反。张听后,决心帮忙。他没经领导批准就私自复查郑案。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他亲自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借市法院复查办公室的名义,让分局写了个要求复查郑案材料。
郑礼昌是什么问题?
他原任河东分局预审员。在审理一盗窃案期间,将犯人妻子奸污。在审理一流氓霸占妇女案期间(该犯为达到与一妇女长期鬼混目的,给此妇女出主意威逼其夫写同意字据,因此大王庄派出所呈报劳教三年。后经河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交郑礼昌审理),又将犯人的妹妹奸污,同时威胁受害夫妇改变证言说:“如果你们承认立有字据的事,你们也有罪,判他七年,也得判你们五年。”由于郑礼昌的包庇,该犯便被送交原单位处理了事。郑礼昌的罪行暴露后,1977年9月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和复查时,均维持原判。
对这些情况,张文举并不是不清楚。可他为了把这个案翻个个,置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已多次核实的证人证言于不顾,违反两人办案的规定,单独一人找阴私案件中的女当事人复取定案的主要证据。他在与女被害人谈话中,软硬兼施,进行“引导”;作笔录时,关键之点记得模棱两可,或干脆不记,并把笔录记得乱乱的,使被调查人看不清,然后他来念,被调查人签字。由于被调查人文化低,也缺乏经验,果然让他得逞。1979年11月7日,他向法院党组汇报时,以所谓河东分局搞逼供信、扣押证人为由,认定过去对郑案的审理有问题,并以两名被害妇女不承认被奸污、郑礼昌也一直不供等等为由,提出“我意撤销原判,予以释放”。法院领导未做深入调查,听信了他的意见。就这样,一个有罪的犯人被无罪释放,回原单位工作,补发了工资。郑出狱时,张文举亲自到劳改队把他接出送回家。
对郑礼昌被无罪释放,舆论哗然。几年来,围绕着郑案该不该平反的问题,展开了争论。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员刘在岭向《人民日报》写信,反映该案平反不当。天津市检察院1981年3月函告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郑礼昌案“做无罪释放似有不妥”。张文举看后,不请示、不报告,把报告压了下来。以后,天津市委信访办又几次催高级法院重新处理郑案,均无结果。时间拖了一年多,市委信访办只好于前年4月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市人大政法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认为郑礼昌的犯罪事实是存在的,市高级法院予以释放是错误的。并提出对张文举的枉法裁判行为应予查清,严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郑案重新审理。认为:郑礼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于1982年11月改判郑礼昌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五年,将郑收监执行。但对张文举的枉法判决问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催问,一直没有结果。为此,以市人大政法委员会为主,有市纪委、市高级法院参加的调查组再次调查,于今年1月写出报告,认为张文举徇私枉法,是“文革”以后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在司法工作中的典型反映。高、中级法院在处理张文举问题上是不对的,建议对张的问题依法予以追究。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张案终于得到正确处理。
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了张文举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7月,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张文举有期徒刑三年。8月,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若问张文举犯了什么罪?那就是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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