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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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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0-11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十)
 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一、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实现四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占全国国土总面积60%。在这辽阔的土地上,有着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如内蒙古河套平原,就素有“塞上谷仓”之称;西双版纳和海南岛,是橡胶、咖啡、胡椒等热带作物的主要产地。我国的森林资源,有相当大一部分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森林蓄积量占全国二分之一。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拥有广阔的草原,是发展畜牧业的基地。少数民族地区的水力资源占全国水力蕴藏量的一半以上。至于地下矿藏,更是丰富多样。如内蒙古煤的储量占全国第二位,稀土储量名列前茅;新疆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克拉玛依油田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基地之一;西藏的精硼,广西的锰矿,宁夏的煤,储量也很大。享有“聚宝盆”称誉的柴达木盆地,闻名全国的“锡都”个旧,也都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些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我国四化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新中国建立以后,沉睡了千万年的资源,正陆续得到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化工等现代工业,并建立了规模巨大的农垦和森工基地,有力地支援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今后,随着国家四化建设的发展,大西北、大西南将逐渐成为国家开拓的重点;许多尚待开发的战略后备资源,将日益成为我国四化建设“后劲”力量的一个巨大源泉。
二、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自治机关管理和保护境内自然资源的权利。
自治法还特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这项规定,反映了牧区、林区和山区少数民族广大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我国从东北、内蒙古、西北、西藏、云南、广西直到海南岛的广大森林和草原,不但是我国发展林业和畜牧业的主要基地,而且对保持全国良好的生态环境,起着巨大的作用。对边疆少数民族来说,森林和草原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对森林、草原的保护和建设重视不够,加上十年内乱期间盲目开荒,破坏草场,造成草原大面积沙化、碱化、退化。森林资源受到的破坏也很严重。由于草原、森林遭受破坏,致使一些地方自然生态失去平衡,水土流失,水源枯竭,风沙增强,气候恶化,灾害频仍,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近几年来,为了迅速扭转这种状况,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保护草原、森林,发展林、牧业生产,作出了许多重要决定。首先,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调整农、林、牧的关系,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严禁毁林开荒和开垦牧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特点,总结历史经验,制定了以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生产方针,大力提倡植树种草,发展林牧业生产,已经取得良好效果。最近,西藏自治区确定实行以牧为主、牧农结合,多种经营的生产方针是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践证明,因地制宜地制定正确的生产方针,是保护和建设草原、森林的关键。其次,在林业建设上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有的地方已着手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如四川省把阿坝林区省属的企事业单位,下放给阿坝藏族自治州管理以后,加强了自治州对林业的领导,密切了企业和地方的关系,解决好同群众利益结合的问题,调动了广大群众护林造林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有些自治区和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草原管理条例和森林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确定草场和山林的所有权、使用权,推行林、牧业生产责任制,产生了显著的效果。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我国草原、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必将有新的发展。
三、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地方工业。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还比较落后,工业基础差,如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工业,是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的重大问题。解放后,少数民族地区兴办了不少工业,但是,总的看来,经济效益不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交通运输、技术等因素外,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不合理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束缚,自治地方无权开发利用本地方有条件利用的资源。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赋予自治机关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职权的同时,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这项规定,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但必须看到,资源优势要转化为经济优势,还需要各方面条件的配合。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一章中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发展交通、能源,发展和改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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